2013-06-09 10:2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一、适用对象: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满二年,且每年出境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同时符合一定条件者。
二、应备文件:
(一)定居申请书,并附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彩色或黑白照片一张。
(二)与依亲对象婚姻存续中或离婚后取得子女监护权之证明。
(三)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证件。
(四)最近三个月内之流动人口登记联单影本。(验正本,收影本)
(五)保证书:应由依亲对象或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亲属一人为保证人;因故(如无上开亲属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发之通常保护令)得觅在台湾设有户籍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一人为保证人。
1、保证人如系一般公民,应亲持保证书至保证人户籍地派出(分驻)所办理对保手续,由对保单位签注意见及负责查证真伪。
2、保证人如系服务于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者,免对保手续;但保证书上须加盖服务机关(构)或学校印信。
3、前揭1及2之保证人备齐所需证件亲至本局办理保证手续者,免对保手续。
(六)大陆地区证照(证照经收缴者,应附保管收据)。
(七)刑事纪录证明。(出境国或大陆地区开具并经驻外单位或海基会验证)(三个月内有效)(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期间,每次出境三个月以内者得免附之)
(八)最近三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之外劳健检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期间,每次出境三个月以内者得免附之)
(九)丧失大陆户籍证明。(经海基会验证之公证书)但无法取得者,得以其它证明文件代之。
(十)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证明(具备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最近一年在台湾地区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倍(最近一年度各类所得税扣缴暨免扣缴凭单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最近一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十四倍之储蓄存款证明之。
(十一)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1、通案必备文件:台湾地区配偶之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2、个案要求文件:本局认为有查证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检附其它文件,如受胎期间之单身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血缘关系鉴定书、结婚公证书及其它证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二)证件费:新台币肆佰元整。
(十三)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及电话。
三、注意事项:
(一)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定居者本人应亲至“入出境管理局”申请。
(二)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有应补正情形,经通知之日起逾二个月仍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四、申请处所及查询电语:(不受理邮寄申请)
(一)“入出境管理局”本部:台北市广州街十五号 (○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台中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九十一号庄敬楼一楼 (○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务处: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 (○七)二八二三七四○
(四)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 (○三八)三三八○七七
(五)金门服务站:金门县金城镇贤城路三号莒光山庄 (○八二)三二三七○一
(六)马祖服务站:马祖南竿乡福澳村一三五号福澳港候船大楼二楼 (○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该文件来自台湾某网站,具体内容未变,只是对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台官方机构名称稍作变动。如“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卫生署”、“入出境管理局”等)
[责任编辑: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