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2013-06-09 10:0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前往大陆探亲、旅游、投资的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他们与内地居民之间的民事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为规范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民政部1983年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98年又颁布了《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涉港澳台结婚登记45920对,其中涉港登记12369对,涉澳登记1251对,涉台登记32300对。

    一、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内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

  港澳同胞应提供①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港、澳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申明书;澳门居民提交澳门出生及死亡登记局(2002年底已改名为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者《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台湾居民同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应提供①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责任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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