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9 10:18 来源:中国台湾网综合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一、适用对象: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二、注意事项:
(一)在台依亲居留期间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请长期居留。在台居住一年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当年不列入四年计算。
(二)大陆地区通行证或护照效期不足一个月者,不得申请延期;请先检查大陆通行证或护照效期是否超过四年以上。
※(三)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不得再申请来台定居、设籍。【务请特别留意】
三、应备文件: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如公证书),应经海基会完成验证手续;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DNA血缘鉴定】。
(一)依亲居留申请书,并附最近三个月内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
(三)三个月内依亲对象之户籍誊本【须登载大陆配偶姓名】。
(四)结婚已满二年之证明文件【验后退还】或已生育子女之证明文件。
(五)保证书:应由依亲对象或在台二亲等内亲属担任保证人。
1、保证人服务于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且保证书已加盖机关(构)、学校印信,免办对保手续。
2、保证人携带身分证正本,亲至本局办理保证手续者,得免至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或免盖服务机关之印信。
(六)最近五年之刑事【警察】纪录证明书(须经海基会完成验证,三个月内有效)。
(七)最近三个月内之健康检查项目表(大陆地区医院出具者,须经海基会完成验证)。
(八)证件费新台币八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四、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由依亲对象、在台二亲等内亲属【请携带亲属证明文件,验后退还】或由其等委托甲种以上旅行社、移民业务机构代向本局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四楼)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四一一四一七号「皇朝广场」六楼F- 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四)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由本人或依亲对象、在台二亲等内亲属【请携带亲属证明文件,验后退还】申请;另需检附入出境许可证(旅行证)、流动人口联单影本及大陆通行证影本。
五、本局服务处所及查询电话:【进入金门、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
(一)本局局本部:台北市广州街十五号 电话(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台中服务处:台中市干城街九一号一楼 电话(0四)二二五四二五四五
(三)高雄服务处: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 电话(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 电话:(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门服务站:金门县金城镇贤城路三号莒光山庄 电话:(0八二)三二三六九五
(六)马祖服务站:连江县南竿乡福澳村一三五号福澳港候船大楼二楼 电话:(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该文件来自台湾某网站,具体内容未变,只是对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台官方机构名称稍作变动。如“办事处”、“境管局”、“驻外使领馆”、“外交部”等)
[责任编辑: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