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惠台68条措施”的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出台68条具体举措,率先同台胞台企分享山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胞台商在山西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山西居民同等待遇,加快台胞台企融入山西发展战略,深化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助推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
《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由“推进经济合作”“鼓励创业就业”“加强文化交流”“便利待遇”四个部分共68条组成,涵盖产业、财税、金融、文化教育、社会保障、执业资格考试及证件使用等台胞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政策措施开放力度之大、受益范围之广为我省首次。
01“推进经济合作”32条措施
主要包括:支持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大陆企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我省经济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创办各类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双创基地,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设立金融机构、养老机构等内容。
02“鼓励创业就业”20条措施
主要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我省各类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荣誉称号评选、申报项目等优惠政策;鼓励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设立各类培训机构、创办电子竞技俱乐部等内容。
03“加强文化交流”4条措施
主要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与我省电影、电视剧制作,加入我省专业性社团、协会等内容。
04“便利待遇”12条措施
主要包括:支持台湾同胞在我省购买商品房、子女入学、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我省“惠台68条措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原则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落实同等待遇
全面落实国家部委制定的各项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产业、文化、教育、科技、财税、土地、金融等领域,给予台企同等待遇;鼓励台企台商台胞和台湾社会团体来晋创业就业,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基层工作;支持台胞特别是台湾青年来晋学习实习、就业创业,逐步为他们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开放产业范围广泛
围绕我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着眼我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需求,既考虑发挥在地台商行业特色,又兼顾承接转移主要行业要求,支持引进台湾优势产业,强化晋台产业互补,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相关政策条款32条,涵盖重大技术装备、半导体、园区建设、医疗机构、民航、新型金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内容,政策措施“含金量”比较高。
促进晋台文化融合
立足山西文旅优势和文化特色,吸引台湾同胞来晋开展文化交流。鼓励台湾民间机构参与我省尧文化、神农炎帝文化、关公文化、根祖文化、黄河文化、民俗文化、晋商文化等重点发展项目,支持晋台宗教文化交流。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放宽晋台合拍影视剧和引进台湾影视剧的相关限制。
回应台胞台企诉求
充分考虑在晋台企台商台胞的普遍关切和困难需求,从台胞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就台胞缴纳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购买商品住房、就医、住宿、报考执业资格证等热点问题,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办法,努力为台胞在晋投资生活学习等解决困难提供帮助。针对台企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融资难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台资企业提供金融和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
突出政策可操作性
随同这次具体政策措施的出台,还明确了具体事项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进一步压实相关单位责任,强化工作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将起草或修订相关配套细则,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台胞台企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让广大在晋台商台胞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融入感。
依托我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力打造台湾产业园区(“园中园”),忻州台湾产业园区、高平台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临汾台商产业园等稳步推进。目前,忻州台湾产业园区、高平台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已有十余家台资企业入驻。我省“惠台68条措施”明确提出,推动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等建设,建设运营达标的园区可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产业园示范基地或山西省台湾产业园示范基地称号,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发展,园区内项目可申请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积极推动申报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入驻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园区发展,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与园区内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为鼓励台湾青年来我省创业就业,我省“惠台68条措施”明确将台湾青年来晋创业就业纳入我省创业就业管理体系,享受与本地青年同等待遇;加大台湾青年来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两岸有实力的团体、企业创办两岸或台湾创业载体,载体内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台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创业成功率40%以上,有关部门可联合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称号,享受省级基地同等待遇;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台湾同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支持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重大人才计划;支持全职在晋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享受我省各项人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