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惠台政策有关条款的解读
近期,山西省农业厅围绕《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及《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进行逐项分解和解读说明如下:
解读一:1、涉及条款:晋政办发〔2021〕21号文件中第2条鼓励台资企业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第21条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上与我省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解读内容:台资企业在山西省境内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符合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的,在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过程中予以优先认定。
台资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可享受项目固定投资奖补、高学历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3、政策依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依据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农产组办〔2021〕1号)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9号)
4、申请材料:按照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资料。
5、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处
解读二:1、涉及条款:晋政办发〔2021〕21号文件中第6条和分工表第1条:推动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等的建设,建设运营达标的园区可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或山西省台湾产业园示范基地称号。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发展,园区内项目可申请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积极推动申报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产业合作区。
2、解读内容:鼓励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示范区围绕特优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大力开展对台招商。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园区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入园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园区内入驻台资企业5家以上的,或园内台资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园区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10%以上,积极支持园区认定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
3、政策依据:国台办出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国台发〔2019〕2号)。《山西省涉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拟申报园区为省级开发区内台资集中的园区。
4、申办流程: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是农业类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用地、招商等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直接对接各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在符合当地特优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入驻发展。
6、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解读三:1、涉及条款:晋政办发〔2021〕21号文件中第19条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在我省参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国台发〔2021〕2号文件中第10条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2、解读内容:鼓励台资企业在山西省境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对台资企业在农林文旅康试点县范围内创办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1〕99号。
4、申办资料:向所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
5、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1、涉及条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1号第21条: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有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受灾补助等待遇。国台办农林22条第8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2、解读内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时,可同等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3、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普及高效适宜的秸秆还田离田、深松整地、探墒播种、坐水播种、地膜覆盖等有机旱作农业技术并实行作业补贴。《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承办单位:各县农机中心
解读四:1、涉及条款:晋政办发〔2021〕21号文件中第34条台湾青年来晋创新创业;第43条台湾同胞来山西创业就业;第67条在山西就业的台湾同胞创新创业服务。
2、解读内容: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晋台湾同胞,积极参选山西省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对其优秀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介。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晋台湾同胞,积极参加山西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三晋新农人大赛,对其优秀获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获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一、二等奖项目各补助8万元、6万元;获三晋新农人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各补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3、政策依据:申报优秀带头人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产发〔2020〕15号);参加双创大赛政策依据关于确定2022年度省级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补助计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251号)。
4、申办资料:优秀带头人需提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申报表;电子版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和彩色工作照3–4张,要求为JGP格式且每张照片大小不低于1M。
双创大赛项目申报时原则上须提交营业执照、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项目成长过程和生产流程相关介绍、项目发展构想及阶段性成果等资料,可提交如专利证书、特色产品认定证书、销售合同等,以及符合参赛要求的证明材料。
5、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解读五:1、涉及条款: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35条:台湾同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国台办农林19条: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2、解读内容:鼓励有意从事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并有培训需求的台湾同胞免费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纳入农业经理人、返乡入乡创业者等培训行动,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厚植知农爱农情怀,提升创业能力。
3、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解读六:1、涉及条款:惠台政策第36条:支持全职在晋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享受我省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2、解读内容:鼓励台胞到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工作。
3、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5条
4、申请条件:对在农业龙头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在互认机制内学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5万元,提供科研经费5万元、3万元。
5、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产业处
解读七:1、涉及条款:惠台政策第58条: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成为农民合作社成员。
2、解读内容: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如果是企业要成为合作社成员,必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申请条件: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6、办理部门:合作社登记由行政审批局办理
解读八:1、涉及条款:国台办农林22条第1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2、解读内容: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3、政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4、申请材料:台胞台企等意向受让方申请流转土地,应在当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个人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经营项目计划等;单位需提供: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股东决议、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法人身份证等。
5、申办流程:台胞台企等意向受让方主要按照意向报名、资格审核、公开交易、签订合同、交易鉴证等流程申办。具体交易流程可咨询当地业务主管部门。
6、办理部门:各县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解读九:1、涉及条款:国台办农林22条第4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2、解读内容:对台胞台企在山西省从事农业的财政支持
3、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 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财金〔2019〕 125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金〔2021〕2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20〕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育肥猪保险的通知》(晋财金〔2018〕79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常态化储备工作的通知》(晋农办计财发〔2022〕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7号)
解读十:1、涉及条款:国台办农林22条第9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解读内容:按照职能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作 。从2020年以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国家按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建设主体奖补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山西省已建设冷藏保鲜设施3688个,新增冷藏保鲜能力近100万吨。
3、政策依据: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规划》,农产品冷链物流将聚焦补齐现代农产品流通突出短板,有效满足城乡冷链物流服务需求,着力提升“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因地制宜开展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构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
4、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解读十一:1、涉及条款:国台办农林22条第22条: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2、解读内容: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我省主办的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交易博览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3、承办单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外经外事处处长 霍建滨 8235039
外经外事处三级调研员 侯 洁 8235203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