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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惠台政策有关条款的解读

2023-08-07 14:02:00
来源:山西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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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一:关于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条件或同等优惠政策方面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于2023年6月印发《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晋金监管三[2023]3号)。《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对在我省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依据该条规定,台湾投资者凭大陆公安机关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依规可在我省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政策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全部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公司章程以及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要股东为企业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本指引中的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

  (四)主要股东应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5.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经济金融工作,至少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从事融资租赁工作经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风险管控、供应链管理、法律、财务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从事相关金融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六)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七条相关规定,并参照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已纳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名单;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二:关于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件或同等优惠政策方面

  (一)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5月重新修订印发了《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监互金[2020]15号),第二条对在我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依据该条规定,台湾投资者凭大陆公安机关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依规可在我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政策依据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有符合《公司法》的章程。

  3.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贫困县独立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使用范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即,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只可使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市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全省范围

  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报经主管部门筹建审批前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

  1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2.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

  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

  4.发起人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0%,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做限定。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解读三:关于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条件或同等优惠政策方面

  (一)政策依据

  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第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监管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部署,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晋金监非银〔2020〕9号)。

  (二)设立条件及流程

  一是新设融资担保公司需符合一定条件。主要为: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且信用良好、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在省内跨市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董监高需具备相应能力、内部制度完善、配套设施齐全等。法人股东需符合以下要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3年以上;货币资金充足、有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自然人股东需符合以下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单个自然人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入股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二是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阶段由申请单位向属地监管部门上报申请资料,各级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逐级审核。开业阶段由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市级监管部门复审并验收印发开业批复、省级监管部门办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3年7月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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