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嘉兴】嘉兴制定48条措施 落实「31条惠台措施」
嘉兴市台办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办、发展改革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战群团局、嘉兴港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嘉兴发展机遇,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金融办,民革嘉兴市委会,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嘉兴海关,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同意,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高质量台资集聚地建设
1、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同等享受本市支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等适用本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
台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的,可依规享受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嘉兴行动纲要」,台资企业投资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退低进高,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市经信委)
3、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小镇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
5、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促进本市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同等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重大台资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鼓励支持台资项目申报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
7、加大对台资企业要素支持,对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符合产业导向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
8、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9、支持台资企业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台资企业申请、授权专利等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市科技局)
10、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同等享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支持政策。(市科技局)
11、受聘于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12、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同等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市科技局)
1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对在本市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设在本市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嘉兴海关)
15、对市外引进(迁入)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土地,并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16、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本市推动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给予专项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经批准可在本市从事相关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
18、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市财政局)
19、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市国资委)
20、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申报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同等适用本市各项惠农政策。(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
21、支持中小微台资企业发展,对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微台资企业,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经信委)
22、支持优质台资企业股改上市,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专业辅导,同等享受本市支持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 (市金融办)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搆。(市金融办、人行嘉兴中心支行)
2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台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企业开办手续当场办结。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5、建立法律服务团队,为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重大台资项目,建立服务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协调。(市司法局、民革嘉兴市委会、市台办)
二、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嘉创业创新
26、支持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市人力社保局)
27、支持在本市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等,并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激励政策。(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28、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对高层次或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台湾专业人才,同等享受本市支持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鼓励支持台湾硕博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同等享受本市硕博倍增计划政策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
29、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嘉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计生委)
30、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市金融办)
31、支持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本市高校从事专业学科任教,结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实际,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人力社保局]
32、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本市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33、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台湾同胞在本市实习就业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同等享受各类实习就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
34、支持台湾同胞来本市创业就业,同等享受本市出台的创业项目扶持、创业贷款贴息、融资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可申请入驻嘉兴市台湾青年创业中心和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5、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设立文化产业企业。支持嘉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参与文化精品评创。(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三、着力创造台湾同胞安居乐业的环境
36、台湾同胞在本市工作期间,可参照本市职工标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离开大陆时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7、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购买或租赁住房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本市高端、高级人才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给予35-100万购房补贴。对在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硕博人才,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分别给予15万元和35万元购房补助。(市建委、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38、支持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市经信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科协)
39、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参与本市南湖百杰、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40、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申请旁听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受邀列席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嘉兴市政协会议。(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41、支持本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42、支持台湾青少年来本市参加各类夏令营、冬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
43、支持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本市举办台湾文化节。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44、在本市的台湾同胞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全市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市文化局)
45、台湾学生在本市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或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申请入读小学、初中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
46、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及投资者、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台湾同胞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台湾同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市卫生计生委)
4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嘉兴亡故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可参照本市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留有孤儿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本市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48、设立嘉兴市台湾同胞服务中心,作为向台湾同胞服务的统一视窗,开设热线电话(82521868)和「嘉兴台办」微信公众号,为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提供服务。(市台办,市级相关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中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中国台湾网、嘉兴台办联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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