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台州】台州发布58条 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6:50: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办、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积极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台州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台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经商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市台办、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经市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01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台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来台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台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经济合作方面

1.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本市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相关待遇。(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2.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中国制造2025」台州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等重大项目,以及台州「七大千亿产业」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建设,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3.鼓励和支持台资项目入驻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特色小镇、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等场所,参与台州「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4.鼓励和支持小微台资企业参与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列入培育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6.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台州股改新十条、上市新十条,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以并购重组、融资租赁、股权置换以及设立投资性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台州企业转型升级。(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负责)

8.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积极参与促进台台项目合作,对成功协助牵引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9.支持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创建国家级对台经贸合作平台,积极打造浙江省对台贸易重要口岸。(市商务局、市台办、玉环市负责)

10.全面落实便利化通关措施,推进贸易「单一视窗」建设,拓展台州大麦屿口岸对台海上直航客、货运业务。加快推进台湾水果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工作。(市口岸办、台州海关、台州海事局、玉环市负责)

11.支持台湾同胞自驾机动车前来参加有关交流活动,从台州大麦屿口岸临时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授权口岸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车辆临时牌照等相关业务。(市公安局负责)

12.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州合资合作经营国际海运及辅助业,对当年新购置单船2万载重吨以上运输船舶,给予一定奖励。对代理台台海上直航出口货物集装箱业务达到一定量的,协力厂商物流企业主营业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3.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州合资开设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协助做好设置申报等服务工作,同等享受台州民间资本办医等相应优惠政策。(市卫计委、市民政局负责)

14.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15.支持和推进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入园,符合条件的园内台资企业享受园区农业企业的相关政策。(市农业局、市台办、仙居县负责)

16.台资企业与台州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支持符合条件并对台州经济社会有特别重大带动作用的台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积极向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负责)

17.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也可用于出租。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在原地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且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负责)

18.深化浙江省(台州路桥)海峡两岸小微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举办海峡两岸小微金融发展论坛,加强两岸金融业务和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路桥农村商业银行等台州本地银行吸引台湾大学生前来实习,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市金融办、市台办、路桥区负责)

19.支持台湾金融类中介服务机构到台州设立分支机搆,可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鼓励其参与中国(台州)普惠金融培训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台州普惠金融小镇。(市金融办负责)

20.支持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开展担保增信,提供有关服务。鼓励台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21.鼓励台湾中小企业辅导机构到台州设立分支机搆,或与台州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并给予相应支持。(市金融办负责)

22.推动台州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23.鼓励和支持台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会员和台资企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市台办负责)

24.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开展「五心」「妈妈式」服务,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实施台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窗一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台州再投资,经认定的再投资企业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负责)

26.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台资企业实际需要和意愿,在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居住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通过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建立对接机制,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维权指引和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市司法局、市台办负责)

二、科技文化方面

27.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

28.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成功参加省级技术成果拍卖并产业化的项目进行补助,实际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科技成果,按交易额的1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2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台资企业申请大陆发明专利并授权后,享受台州专利资助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30.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市质监局负责)

3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在天猫、京东、淘宝等协力厂商交易平台首次开设企业店铺或首次自建自用网上交易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32.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发展台州影视文化产业,对自带项目、技术、资金的影视文化产业创业团队参与台州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33.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台州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合作创建文博园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市文广新局负责)

34.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州开办或从事游戏开发和动漫创作,对于经批准上线的原创游戏、动漫作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相关政策扶持。(市文广新局负责)

35.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来台州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其提供展览、演出平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文联、市文广新局负责)

36.发挥天台济公故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作用,不断丰富内涵,支持两岸共同弘扬济公文化,办好中华济公文化节。(市台办、天台县负责)

37.推进大陈岛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办好大陈乡情文化节,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大陈岛旅游、民宿等开发,享受大陈岛开发的相应政策。(台州大陈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市台办、椒江区负责)

38.支持两岸共同推进卫温船队远航台湾史料和历史遗迹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相关主题纪念活动和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市文联、椒江区负责)

三、就业创业方面

39.鼓励和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以及台州市「500精英计划」等。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40.台湾专业人才在台州就业创业,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同等享受台州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对入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级及以上人才的台湾同胞,按规定享受房票补贴、人才公寓、医疗保健等各类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1.鼓励台湾同胞在台州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42.毕业3年内的台湾大学生到台州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350-600/月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台湾大学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3年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3.鼓励和支持台州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台湾大学生见习,见习基地应为其发放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综合商业保险或经批准参加的工伤保险。(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4.鼓励和支持初创3年内的台湾大学生等创业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在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租用场地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台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委负责)

46.支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台州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市金融办负责)

47.鼓励台湾同胞在台州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台州开展研学旅游,引导市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市旅游局负责)

48.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创建或合作创建平台型众创空间、创投孵化器等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49.在台州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和「台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评选。(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台办负责)

四、生活待遇方面

50.在台州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提取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1.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52.在台州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或台胞证及相关工作证明,免费获得每月1趟从台州大麦屿港往返基隆港的标准舱直航船票。(市台办、玉环市负责)

53.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台胞证申请办理账户、信用卡等银行相关业务。(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54.在台州居住的台湾同胞,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市教育局、市台办负责)

55.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台州居民公共文化服务、乘坐市内公交和「台州人免费游台州」等政策待遇。(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负责)

5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台州经济、科技、文化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交流合作活动。(市台办、市民政局负责)

57.在台州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提供办理台州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台办负责)

58.设立联系服务视窗(联系电话:0576-88510827),为在台州的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市台办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台湾网、台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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