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舟山】舟山市推出「惠台66条措施」 促进舟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6:37:00来源:中国台湾网

 根据国家、浙江省有关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最新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舟山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该《实施办法》共三大部分66条,是舟山市至今最全面的舟台交流合作规范性政策文件。内容包括台资企业在舟山投资和经贸合作给予与舟山其他企业同等待遇,以及为台胞在舟山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舟山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具体规定。

这些办法,既保留和细化了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措施,譬如:

台资企业可享有本地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和优惠。

符合条件的工业台资企业项目,可以按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出让。

高新科技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台胞参与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文艺作品的制作。

台胞可以按规定缴存和方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台胞,可以申领居住证和市民卡,享有出行、就学、医疗、旅游、通讯、消费和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等。

此外,该《实施办法》更有舟山特色,更具「含金量」,主要体现在:

1、为台资台企台商打开了参与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政策大门。

2、编列了可以参与「四个舟山」(创新、开放、质量、幸福)建设的产业门类和合作方向;有关行政审批改革、制造业转型升级、海洋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浙台(普陀)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政策明确向台资企业覆盖。

3、科技型企业和高端人才可以享有舟山市系列化的扶持和优待政策。

4、允许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舟山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方式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本地金融业务和服务,可以在保税区开展跨境业务,对台小额贸易给予相应便利。

5、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

6、可以按相关规定在舟山购买商品住宅,申请承租公租房、人才公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台胞可以在舟山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包括民宿登记住宿;可以凭台湾相关有效证件直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8、舟山籍台胞可凭居住证和台胞证申办普陀山入山年卡,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两岸一家亲」理念和深化两岸经济文化合作的重要思想,坚持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舟山发展机遇,围绕逐步为台胞在舟投资、创业、学习、生活提供与舟山居民同等待遇的目标来进行。

该《实施办法》由舟山市台办、市发改委牵头,有47个部门和单位参与制定。从立项起草到正式颁行,共享了7个月时间,在调研、座谈、论证、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深化了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充分结合了舟山实际和新区、自贸试验区、市委市政府现行政策规定,也回应了台企台胞的迫切需求和愿望。 (中国台湾网、舟山市台办联合报道)

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舟山发展机遇,深化舟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舟山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渔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旅游委、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审招委、自贸办法制局、新区招商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舟山广电总台、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文联、市科协、市贸促会、市社科联、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海关、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监分局、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舟山边防支队、舟山边检站等同意,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舟山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舟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舟山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台资企业在舟山投资和经贸合作给予与本市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上花园城建设,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系列国家战略落地、城乡环境整治、招商引资、综合交通建设、治水治污等「五大会战」。按新区《发展规划》,参与国际物流枢纽岛、对外开放门户岛、海洋产业集聚岛、国际生态休闲岛和海上花园城建设,重点在金融、航运、现代海洋产业等方面的对接和交流合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同等享受自贸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等三个《暂行办法》,以及《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援台资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参与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在本市投资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自贸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新区招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2.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创新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年)行动计划。可以得到舟山国家高新区、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大健康产业园等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撑和服务。支持台企台胞在舟设立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海洋能源、海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绿色石化、航空装备等领域科技研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3.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开放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年)行动计划。加快融入「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大湾区、义甬舟大通道等开放战略。全面加入油品全产业链、港贸物流、海洋旅游、航空产业、海事服务、海洋电子信息等行业。台资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和列入我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新区招商局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质量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年)行动计划。发挥技术优势,加入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建设。重点可在特色小镇培育、国际空港、绿色建筑推广、绿道网、城镇污水处理、智慧城市、文教卫养老设施、邻里中心、国际社区、人文资源保护利用、城建旅游融合等工程参与投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参与「幸福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年)行动计划。支持在舟台胞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台湾的大学毕业生来舟创业、就业。同样参与「千岛工匠」培育工程。可以按居住证制度,保障持证者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负责)

6.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审招委负责)

7.台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舟山行动纲要」(舟山市「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方案)等推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台湾优势产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市重大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负责)

8.支持台企台胞参与舟山海洋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可重点参与旅游、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产业融合。借助「一带三圈多组团」发展布局和众多文化产业平台,重点拓展海洋文化旅游、特色文化旅游、海洋影视服务、海洋休闲运动等,按舟委发[20172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文化经济政策和财政税收优惠。(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负责)

9.支持台企台胞参与《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可重点参与美丽小岛建设、主题风景线提升、精品村与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千家精品民宿建设与「民宿+」、全域旅游与国际化旅游发展、休闲渔农业培育与休闲产品丰富、民生农业与特色农业发展、绿色渔业发展与国家绿色渔业实验基地建设、渔农业经营强化与品牌塑造、智慧渔农业与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整洁家园与万户美丽庭院建设、整洁田园与美丽农业建设、整洁水源与美丽水道建设、彩色林业与美丽公路建设、城乡综合环境整治与海岛亮化、传统文化复兴等重点工程。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林委、市旅游委负责)

10.支持普陀区办好浙台(普陀)经贸合作区。尽快开通对台海运航线,扩大两地经贸合作范围,开展进口果蔬、活鲜水产品、大宗散货进出口业务,开设台湾特色商品展销中心,开展对台小额贸易、文创旅游等合作。园区内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普陀区、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负责)

11.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在舟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负责)

12.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舟山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舟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在重点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高层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以按(浙舟新党发〔201611号)文件规定及「5313「人才新政,得到提供启动资金、提供创业场所、支持人才培养、提供金融支持、优化财税扶持、提供人才服务、提供落户保障等政策支援。(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负责)

13.台资企业可申报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14.台资企业可在舟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産权转让交易市场开展知识産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专利权在舟山转化的,可参照国家、省知识産权激励政策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15.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16.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负责)

1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8.台资企业可享受我市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9.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纳入重大产业项目库,按照省级统一政策,优先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市农渔委、市财政局负责)

21.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2.推动市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3.支持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与我市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4.支持市内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25.台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在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台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

26.台资银行可与在舟山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舟山银监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27.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市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2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以恰当的形式参与由我市主办的世界油商大会、国际海岛旅游大会等重大高层行业盛会。(自贸办、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台办等负责)

29.鼓励支持舟山市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台商台企专门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台资企业、台协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市台办负责)

30.采取「一站式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台资企业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与关键零部件进口。台资企业在舟山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可开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工作对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企业,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给予相应便利措施。(舟山海关、舟山检验检疫局、舟山边防支队、舟山边检站、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在舟山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31.在我市设有考点的已列入《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在舟报名参加。(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2.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舟山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舟山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最长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33.鼓励台湾青少年来舟山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台湾同胞在舟实习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旅游委、市台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负责)

34.政府人才市场及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舟山台资企业和来舟山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根据需求组织台资企业、台湾大学生参加招聘会。(市人力社保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负责)

35.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参评市「拔尖专业人才」,可申报市青年科技人才。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36.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在舟台资企业与在舟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负责)

37.协助在舟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社科联负责)

38.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在舟以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方式投资参与或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市民政局负责)

39.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舟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市旅游委负责)

40.积极协助在舟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在舟山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市劳动模范、荣誉市民、舟山群岛新区五一劳动奖章和奖状、千岛工匠、十大杰出青年、市「三八」红旗手、舟山慈善奖、见义勇为奖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评选。(市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台办负责)

41.对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42.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市财政局负责)

43.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在市属高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执行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各市属高校负责)

4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专项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台湾地区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舟开展对口交流。(市民政局、市台办、市公安局负责)

45.鼓励在舟台湾同胞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在舟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舟山广电总台负责)

46.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舟山广播电视节目和在舟山的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协助台湾同胞办理相关手续。鼓励舟山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视听网站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舟山广电总台负责)

47.鼓励通过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我市文艺团体、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符合条件的,支持并协助其申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

48.鼓励在舟山工作、居住的台湾文艺人士加入我市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文化艺术活动,参加省、市级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并协助取得省级艺术奖项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级艺术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文联负责)

49.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理银行开户、使用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已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持居住证办理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50.舟山市涉台法律服务团为在舟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向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司法局、市台办负责)

5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舟山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社会工作。鼓励在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会工作室,该工作室可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52.在我市投资创业或者登记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中国电信舟山公司、中国移动舟山公司、中国联通舟山公司负责)

53.台湾同胞在我市共同居住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或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申请入读小学、初中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继续享受中考加分政策。(市教育局、市台办负责)

54.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办理时同等享受便捷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5.在舟山就业、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按相关规定在舟山购买商品住宅。(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6.来舟山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台胞证等证明申请承租我市公租房、人才公寓等设施。(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负责)

57.台湾同胞在舟山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58.在舟山就学、就业、生活3个月以上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办理的舟山市民卡,同等享受市民卡各项便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待遇。(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委等负责)

59.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医疗机构可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60.我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市民卡等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和我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

61.在舟山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参照我市特困老人有关标准给予特定服务物件补贴。在舟亡故的,按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留有孤儿的,在其成年前,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至属地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对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2.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民宿等登记住宿。台湾同胞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舟山直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市旅游委、市交警支队负责)

63.舟山籍并持有居住地为舟山市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可凭居住证和台胞证申办普陀山入山年卡,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舟申领海外人才居住证。(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新区普-朱管委会负责)

64.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我市居民标准按规定享受相关老年优待政策。(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其他事项

65.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资料管理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为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等负责)

66.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浙政台发〔20184号等文件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对应部门加强对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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