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日照】日照出台惠台“33条措施”,进一步促进日照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10月31日 11:31: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出台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结合日照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日照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日照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特制订以下措施。

 

壹: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专门惠台政策。2018年,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和省台港澳办、省发改委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鲁台办〔201818号)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我市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适用,享受同等待遇。

 

3.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台胞台企全覆盖;采取送政策上门、举办专题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辅导,指导企业学懂、用好政策,真正让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台胞台企。

 

贰:进日照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

 

4.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与日照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在日照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5.支持台资企业在日照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6.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日照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日照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在省财政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

 

8.支持台资企业在日照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9.台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日照市的政府采购。在煤、电、油、运、水、气等生产要素使用上,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10.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日照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1.台资企业与日照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资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台资企业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日照市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

 

12.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日照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补助的基础,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受聘于日照市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享受与日照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3.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栽培技术和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技术等方面的投资合作,同等适用日照各项惠农政策。在日照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4.支持本市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鼓励日照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和无还本续贷政策。要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15.支持台资企业上市挂牌。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分别给予补助500万元、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告后给予补助120万元;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补助20万元。

 

16.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日照合资(合作)设立医疗、养老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疗、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17.推动日照与台湾在太阳文化、尧王文化、莒文化、妈祖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以及相关机构参与日照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日照文化旅游、产业特色小镇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18.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日照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胞参与日照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日照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

 

19.支持台湾机构在日照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支持台湾新闻媒体界人士来日照采风、参观、体验,共同弘扬中华文化,推介宣传日照。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日照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

 

20.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日照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1.支持台湾同胞在日照参加医师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术资格、导游资格等《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为其在日照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2.积极协助推荐在日照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日照英才等重大人才工程。鼓励台湾同胞参评日照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

 

23.鼓励支持在日照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山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4.台湾学生在市、区县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给予适当照顾。

 

25.对台湾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促进创业带动业政策。

 

26.在日照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非公有制经济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巾帼建功奖、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2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日照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日照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参与志愿日照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在日照设立办事机构。

 

28.在日照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以办理日照公交卡、旅游一卡通、图书借阅卡等。

 

29.台湾同胞在日照就业居住期间参照日照市居民标准,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在日照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应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台湾同胞子女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30.在日照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在购房资格、首付比例、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日照市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日照市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强化政策落地服务保障

 

31.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和“三联三送”服务机制,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各联系2家台资企业,每年至少带领有关部门到台资企业走访调研一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惠台政策落地落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2.在涉及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吸收市台企协会参与鼓励台湾同胞在日照担任调解员、陪审员、仲裁员、法律顾问等。

 

33.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规范涉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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