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德州】德州发布惠台措施68条 促进德台经济文化交流

2019年10月09日 16:40: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国台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惠台「31条措施」和省台港澳办、省发展和改革委惠台「56条措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台湾同胞在德州投资、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德州居民同等待遇,深化德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定以下措施。

具体举措如下:

促进德台经贸合作方面

1.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时,积极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建设,享受与德州本土企业同等待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鼓励台资和台资企业投向高端装备、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同等享受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三航」培植计划等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在德州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及资金扶持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将台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德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德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德州的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6.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德州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德州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在德州依法合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8.支持台资和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负责)

9.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支持台资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与德州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台资企业投资标准化厂房等项目建设,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照约定分期缴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11.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在德州开展专利商标申请、保护、运用工作,台资企业可按照德州市相关智慧财产权及专利政策,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台湾同胞在德州从事农业生产,投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德州各项惠农政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3.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农业企业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享受德州市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4.积极推进「台商走电商」,鼓励台资企业利用协力厂商平台或自建平台发展电子商务,拓展销售管道。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及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市商务局负责)

15.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与德州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6.支持台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17.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德州市特色小镇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参与德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计划,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8.鼓励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在德州的台资企业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销会,提升市场影响力,同等享受展位费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19.鼓励德州金融机构增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台资企业的贷款,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0.支持符合条件注册地在我市的台资企业到主机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享受德州本地企业上市各项奖励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1.通过山东省融资服务网路平台向台资银行推介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重点项目和各类企业融资需求,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德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搆,与德州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带动全市经济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22.支持台资企业在德设立协力厂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场监管局负责)

23.鼓励和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重大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德州投资创业。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享受与设备投资同等补助。对来我市税源企业工作或投资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可申请入住市县专家公寓,给予租金减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24.鼓励和支持台湾行业公会、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来德州办展办会,加强合作交流。(市商务局负责)

25.鼓励支持德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台资企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市台办负责)

26.支持台资企业在德州市再投资,经认定的台湾同胞再投资企业享受德州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台办负责)

27.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德州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符合条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市台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支持台湾同胞在德就业创业方面

28.支持台湾同胞在德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其在德州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29.台湾同胞在德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如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30.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规定在德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在德申请注册短期行医。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时,无需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负责)

31.积极协助推荐在德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德州市现代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同等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和待遇。(市委组织部负责)

32.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和招聘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享受《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和其他相关引进人才政策进行应聘。(市人社局负责)

33.鼓励台湾青年来德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台湾大学生来德自主创业的,优先入驻市、县(市、区)相关创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并享受属地各类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德台资企业和来德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根据需求组织台资企业、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市人社局负责)

35.积极为在德创业就业的台湾女性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巾帼贴息扶持。(市妇联、市人社局负责)

36.鼓励支持在德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负责)

促进德台文教交流方面

37.深入挖掘德州黑陶文化、董子文化、杂技文化、武术文化等传统文化资源,强化德台文化交流合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德台文化交流品牌。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德州文化创建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8.支持台资企业依托本市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德投资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本市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9.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支持德台间开展非遗保护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0.支持德台两地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来德举办文化展览、文艺演出、开展艺术交流和研学旅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和前来讲学的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

41.支持德台两地加强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德台两地高等院校建立交流平台,开展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学生交流等活动。支持德州中小学校与台湾同类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师生互访、研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42.创新德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德州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学科建设,在此基础上,开展两岸合作办学,做好德台职业技能培训、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43.支持聘请和引进台湾院校优秀教师来德从事教学工作。(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44.支持引进台湾医养健康、学前教育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德州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45.鼓励德台青少年交流活动。支持台湾青少年来德开展研学旅游、夏令营、暑期见习营等各类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团市委负责)

46.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德州市广播电视台、网站合作,开展台湾影视作品的引进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7.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德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8.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德州市各级对台交流示范点、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市台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9.支持在德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0.鼓励市级公共文化机构和文艺院团为台资企业提供文化服务,开展送戏、送图书、送培训、送讲座、送展览、送电影进台企活动。支持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对台湾同胞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待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1.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等工作。支持在德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本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5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德州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3.在德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德州市政协港澳台侨事务顾问,可受邀列席德州市政协会议。(市政协负责)

54.在德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选聘为特邀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仲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营造台胞便利生活方面

55.台湾同胞在德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德州居民同等政策,并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负责)

5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市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57.在德就业的台湾同胞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权利。台湾同胞在德购买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标准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8.在德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学条件、升学条件、毕业条件、收费等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59.在德工作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德州居民同等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60.在德居住的60岁以上台湾同胞,持台胞证、居住证,在公共交通出行、文体休闲方面享受与德州市60岁以上居民同等待遇。(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61.对长期在德生活突遭变故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并持有居住证的特困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

62.在德州市确定一批优质医疗卫生机构为台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设急危重症台胞就医「绿色通道」,并由专人导医、专人接诊,为在德台胞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市卫健委负责)

63.在德居住的台湾同胞,享受与德州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政策的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免费治疗政策。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健委负责)

64.在德台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市卫健委负责)

65.台湾同胞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66.向在德台胞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台胞咨询,未满16周岁的台胞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台胞证件。(市公安局负责)

67.对于有设备抢修、探病、奔丧等紧急事务的台胞,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其在最短时间内拿到证件。(市公安局负责)
68.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便利台胞在德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注:以上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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