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枣庄】关于促进枣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关于促进枣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发布的《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惠台政策,结合枣庄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为台湾同胞来枣投资创业、融合发展、就业生活等提供同等待遇,深化枣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资企业更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促进枣台经济合作方面
1.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枣庄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枣庄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枣庄企业同等政策。台湾同胞在高端装备、高端化工、大数据、锂电、光纤、医药健康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享受与枣庄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在枣台企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经认定后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技术转让、设备更新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4.台湾同胞在枣庄市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5.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7.台资企业与枣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枣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采取弹性年期缩短出让年限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8.对列入省、市重大台资项目,在土地计划指针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9.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10.优先推荐台湾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符合枣庄英才集聚工程条件的,优先纳入支持。对台资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降低标准予以认定。(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对台胞在枣创业的项目,开放审批“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台胞的创业实体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同等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3.持续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对台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通关时实行提前申报和“三个一”待遇,即一次报关报检,一次查验检验,一次放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海关信用政策宣传和指导培育,辅导台资企业提升在海关的信用管理等级。(枣庄海关、市商务局)
14.鼓励台资企业充分利用各级发展资金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开拓境内外市场。(市商务局)
1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枣庄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16.鼓励台湾资本通过战略投资、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枣庄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机构来枣庄市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台湾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枣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财税、租建办公用房、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扶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枣庄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支持在枣台资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实行分类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境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首发上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枣庄市或将募集资金75%以上投到枣庄市的,由市财政按照相应上市板块首发上市标准进行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18.鼓励“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资电商企业入园发展,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枣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枣庄市惠农政策。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农业经营主体等。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产品可使用当地农产品区域性品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0.在枣庄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1.鼓励台湾企业投资、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22.鼓励台湾资本在枣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同时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享受与枣庄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23.支持台湾专业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养老服务中心、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等建设及运营,并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同等享受枣庄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政策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台商在枣庄设立台湾医药健康产品进口销售公司,在药品配送环节享受枣庄市医药销售公司同等政策待遇。(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二、促进枣台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25.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与枣庄戏曲院团、书画家、文艺工作者进行艺术交流,开展两地互访活动。鼓励台胞参与枣庄文化项目建设和地方特色文化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
26.以枣庄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为载体,深化枣台两地交往交流,对应邀来枣交流考察的台湾团组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涉台项目给予支持。(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各区〈市〉政府)
27.支持在枣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级各类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8.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和国有文艺院团为台资企业提供文化服务。支持各公共文化场馆对台湾同胞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待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29.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枣庄举办的各类文化体育赛事;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枣庄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夏令营及其他交流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30.鼓励支持枣台两地旅游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两地旅游宣传推广互动,持续开展旅游、民俗、民间艺术文化交流活动,扩大两地民间往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
31.鼓励枣台两地影视文化交流,支持鼓励台湾同胞来枣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枣庄广播电视台)
三、支持台湾同胞来枣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
32.在枣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台籍考生及枣庄市台商随行子女在枣参加考,录取时加10分投檔。(市教育局)
33.设立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点,提供便捷服务。实现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枣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搭乘火车等手续。(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
34.常驻台胞凭合法证件,享受与枣庄居民无差别旅游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
35.在市直医院、区(市)综合医院开通台胞就医“绿色通道”,为来枣投资、居住、商务、旅游及学术活动的台胞提供便利化医疗服务;各级医疗机构为台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常驻台胞的子女享有与枣庄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市卫生健康委)
36.台胞在枣居住期间参照枣庄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枣庄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37.在枣创业就业的台胞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享受与枣庄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8.在枣台胞可同等办理城市公交卡,65岁以上可办理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卡。对于公交班车没有覆盖到的台资企业,市公交公司和属地公交企业可根据调研情况开通定制或预约公交线路。(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9.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枣创业,可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可优先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0.符合招聘条件的台胞,可报考枣庄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1.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枣庄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在枣申请短期行医。(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42.支持台湾专业人士参与枣庄市涉台商事案件的调解。法院在审理中,可吸收对台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台商参加涉台商事纠纷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市法院、市检察院)
43.推动调裁审的有效衔接,在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给予法律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台资企业出现劳动争议,先由台资企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对台部门可聘请相关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协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44.支持枣庄市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范围,开展对口专业交流合作。(市仲裁委秘书处)
45.在枣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胞可以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市长质量奖等称号。(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46.对枣庄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台胞,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市台办)
本实施办法由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