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济宁】《关于促进济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年09月24日 16:39: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31条”)以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56条”),结合济南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济宁与台湾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济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济宁居民同等待遇,推动济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
、市和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保障台资企业各项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2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宁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3
、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济宁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及高效农业等济宁市优先发展的产业,享受税收、投资等有关支持政策。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4、鼓励在济宁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海峡两岸(济宁)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等涉台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5、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济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济宁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
、支持台资企业在济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7
、支持台资企业在济宁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积极协助争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8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济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济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济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济宁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济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已在济宁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济宁的合资企业,其中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济宁转化的,可享受济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大陆技术转移机构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
、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济宁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济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开发区合作建设科技产业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11
、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县市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积极协助台资企业新上项目优化区域布局,使新上项目选址与环境容量、资源要素、基础设施更加匹配,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12、台资企业与济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在济台资从事农渔业的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13
、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本市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出让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14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在济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设在济宁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5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在济科技型台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16
、对申请获得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7
、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融资在济宁转化实施,年度贴额可获得最高50万元补助。台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在济宁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8、台资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
、支持台资企业开展 “联合孵化” ,探索 ““孵化 + 投资” “孵化 + 产业” “孵化 + 服务”等双创模式,高水平建设台资企业联合孵化平台,并享受在济其他孵化平台同等政策扶持。(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0、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21
、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济宁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济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宽台湾投资者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允许台资企业经营。(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2
、台资企业在济兴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本市设立独资医院,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本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其自产自用制剂可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23
、在符合现行医疗健康产品生产及销售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台商在本市设立台湾医药健康产品进口销售公司。支持台湾医药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厂生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4
、台湾同胞在济宁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济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市民政局负责)
25
、支持台湾投资者参与济宁乡村振兴建设,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可享受与济宁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推荐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财政贷款贴息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26
、台湾同胞在济宁从事农业生产,投资济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山东及济宁各项惠农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7
、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济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济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8
、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规定的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 符合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9
、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0
、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机构加强合作,推动济宁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在支付服务等领域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人民银行济宁分行负责)
31
、积极推动设立台湾村镇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为其在济宁设立机构提供各方面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分行负责)
32
、鼓励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分行负责)
33
、鼓励台湾征信机构、济宁征信机构跨岸开设分支机构,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鼓励台资银行与济宁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分行、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
34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挂牌融资,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并按照政策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分行、市财政局负责)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35
、推动济宁与台湾加强儒家文化、水浒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济宁市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6
、鼓励在济宁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文联负责)
37
、支持台资企业依托儒家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济宁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济宁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负责)
38
、鼓励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中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到济宁开展儒学研究和传播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济南市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的支持范围,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9
、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在济宁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予以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科协、市体育局、团市委负责)
40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济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公益等各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负责)
41
、积极参与“感知山东”文化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各界人士来济宁参观体验;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济宁开展研学、夏令营等各项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台办负责)
42
、鼓励台湾青少年和相关社团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支持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台青会共建合作。鼓励台湾女性和相关社团参与公益服务项目,支持女企业家协会和台协妇慈会共建共享。(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43
、加大对台湾优质教育机构在济创办国际学校、职业院校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济宁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在济台资高职院校在符合省 “ 十三五 “ 高校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创建本科高校。(市教育局负责)

44、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济宁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胞参与济宁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5
、支持台湾文创企业、团队、个人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实践,参与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和乡村富民旅游项目等建设,在扶持政策、平台开发、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6
、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济宁设立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鼓励济宁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或参与发行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7
、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和个人参与本市各级对台交流基地建设,共同打造台商大陆 “精神家园”。(市台办负责)
48
、积极协助在济宁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济宁工作学习居住生活等方面
49
、在济宁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在市教育部门的统筹指导下由居住地或工作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学,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台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在济中考录取时加5分录取。(市教育局负责)
50
、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于有留济宁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51
、支持台湾青年来济宁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入驻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2
、支持济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53
、积极引进台湾地区高端人才来济宁创新创业,享受济宁市招才引智各项优惠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4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济宁台胞积极推荐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5
、积极推荐在济宁创新创业的台湾地区高端人才申报各级重点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
56
、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对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其按有关规定和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相应业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57
、在济宁居住的台湾同胞与济宁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保健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济宁居住的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山东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济宁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市台办负责)
58
、支持台湾同胞在济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济宁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济宁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济宁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台办、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59
、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济宁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为其在济宁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鼓励台湾同胞在济宁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60
、协助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驻济高校、职业院校教育机构等任教,支持学校将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支持驻济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驻济高校就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61
、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济宁市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62
、台湾同胞在济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济宁居民同等政策。已取得台湾户籍但仍在大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大陆户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3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济宁市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济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特殊人才按济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4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志愿者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台胞台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说明协调解决涉法问题。(市台办、市司法局负责)
65
、对于有紧急事务回台的在济台胞,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其在最快时间内拿到证件。(市公安局负责)
66
、在济宁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67
、在济宁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68
、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便利台胞在济宁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济宁分行负责)
69
、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济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小区建设等工作。支持在济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本市小区建设和小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小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小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小区服务项目名录。(市民政局负责)
70
、长期在济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条件的享受济宁特困老人同等待遇;支持殡葬服务业向台胞开放。在济亡故的台湾同胞,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及时妥善安置。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本市临时救助政策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

 

[责任编辑: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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