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东营】东营出台惠台64条措施,促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

2019年09月26日 17:07: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东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积极为台湾同胞在东营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东营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东营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台港澳办、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东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
市、县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东营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推进实施《东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东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东营海洋强市建设行动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
在东营市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东营市企业同等政策。支持东营市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参与构建具有东营特色和持续竞争力的“5+2+2”产业体系建设,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
鼓励台湾同胞持续扩大在东营投资。对符合《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条件落户东营的台资企业,享受我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

 

5.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台资企业和项目,优先列入东营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也可通过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
支持符合条件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强化对拟上市挂牌的东营台资企业的跟踪培育服务。对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东营市台资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7.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东营的台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8.
支持台资企业在东营设立区域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协助其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9.
支持台资企业在东营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东营市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0.
支持东营市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提供与东营市企业同等待遇和服务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


11.
支持台资企业在东营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
支持东营市台资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台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13.
加大对东营市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所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且同一贷款人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财政局负责)


14.
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东营市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
台资企业与东营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16.
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东营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我市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对新建主导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平台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
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东营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东营市台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东营市合作建设东台科技产业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9.
支持东营市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0.
台湾同胞在东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东营市现有惠农政策。在东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东营市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支持东营市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1.
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东营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积极推荐纳入省级服务业特色小镇培育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2.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在海洋生态牧场建设、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和生物医药等方面与东营市企业开展合作,按规定享受有关奖补政策。(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23.
鼓励东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保监分局负责)


24.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5.
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东营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东营市台资企业,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奖励。(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6.
鼓励支持台商在东营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东营市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7.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养老机构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在东营设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支持在东营学习实习创业就业方面


28.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为台资企业提供“一次办好”限时办结。对台胞在东营创业的项目开放审批“绿色通道”“一窗受理”,提供免费代办、帮办服务,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29.
支持台湾青年来东营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0.
东营市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孵化平台申请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1.
台湾同胞在东营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凭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居民,免费提供用工岗位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保障其与东营居民享受同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2.
积极为在东营学习、生活的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有意愿在东营创业的台湾毕业生,按照规定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3.
对引进的台湾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东营市金蓝领聚才提升计划政策覆盖范围,按照规定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4.
在东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5.
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36.
鼓励我市企业加强与台湾专业人才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台湾人才来东营创新创业。将在东营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台湾同胞纳入东营市百千万聚才计划政策覆盖范围,享受同等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37.
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推荐参选“黄河三角洲学者”和“黄河三角洲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负责)


38.
对通过“齐鲁之约”“山东海洽会”等活动引进到东营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经评定可直接纳入黄河三角洲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负责)


39.
在东营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市教育局负责)


40.
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东营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档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1.
支持台湾同胞在东营参加医师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在东营申请注册短期行医。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时,无需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证明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2.
发挥东营市涉台法律援助联络站作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法律援助,对台胞台商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维护台胞台商的合法权益。(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负责)


43.
积极为在东营创业就业的台湾女性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对符合条件纳入“信贷助推巾帼创业扶持计划”的,给予巾帼贴息扶持。(市妇联、市财政局负责)


三、推动东台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44.
促进东台加强孙子文化、黄河文化、海洋文化、石油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东营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5.
支持台资企业在东营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东营创办的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东营市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文化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台资文化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6.
鼓励东台两地文化交流,支持台湾同胞来东营举办文化展览、文艺演出等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服务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7.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东营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负责)


48.
积极推荐、协助在东营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泰山文艺奖”“黄河口文艺奖”。(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负责)


49.
鼓励东营高等院校聘请和引进台湾优秀教师来我市从事教学工作,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负责)


50.
鼓励东营高校与台湾优质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创新东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51.
支持台商台企参与推进实施《东营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引进台湾地区医养健康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东营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负责)


52.
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东营市各级对台交流基地、交流中心建设。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委统战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3.
鼓励台湾青少年来东营开展研学旅游、夏令营、暑期见习营等各类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予以补助。(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负责)


54.
鼓励台湾同胞在东营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积极做好相关审批及各项服务工作,通过拍摄优秀影视作品提高东营知名度和影响力,共同为打造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做贡献。(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四、为台湾同胞在东营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方面


55.
台湾同胞在东营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东营居民同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56.
在东营居住的台湾同胞,享受与东营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7.
在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医疗机构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58.
在东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年等称号。女性台湾同胞可以参评“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台胞家庭可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创评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59.
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东营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东营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60.
在东营工作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东营市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61.
在东营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东营居民同等优惠。(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2.
将符合条件的台湾台胞纳入东营市住房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东营就业、生活、学习满一年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东营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负责)


63.
在东营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64.
为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在东营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等提供便利。(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负责)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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