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临沂】关于进一步深化临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细则

2019年09月24日 17:47: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档精神,进一步深化临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积极为台湾同胞在临沂投资、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临沂居民同等待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临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
)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临沂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临沂市“十优”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合同台资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下同)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临沂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对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对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鼓励台湾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等在临沂市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及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
)台资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总会计师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的,从聘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按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鼓励台资企业、组织等法人为临沂市引荐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积极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临高新技术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在临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临沂的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临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临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临沂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
)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依法参与本市、县区(开发区)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台资企业与临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十一)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临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加临沂市科技计划申报,享受与临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临沂市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临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十二)鼓励台湾投资主体在临沂市主导行业建设企业投资运营的产业研究院,大力推进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
十三)鼓励以国际著名的台湾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临沂市建设科学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
十四)支持台湾企业或协会组织参与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台湾知名猎头机构的园区,经评审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
十五)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企业在本市申请、授权专利等费用资助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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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临沂市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临沂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市市场监管局)


(
十七)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临沂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新六产”发展,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与本市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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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
十九)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
二十)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山东分公司加强合作,推动临沂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在支付服务等领域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二十一)鼓励临沂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或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为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的优质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与相关银行合作,成立临沂市台资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


(
二十二)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机构信息。台资金融机构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额,适用相关扶持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监分局)


(
二十三)支持新设台资企业或新上台资项目,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和项目规模,可合作设立单一产业基金,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
二十四)鼓励台湾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临沂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20%的出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
二十五)鼓励台湾各类基金加大对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最大可将投资收益的20%按有关规定让渡给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二十六)支持台湾商品集散地中心建设,提供台湾地区产品进入临沂市的便利。(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临沂海关)


(
二十七)台湾同胞可在临沂市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


(
二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临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二十九)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临沂)国际商贸物流博览会等展会活动的展示、销售和采购。并为参会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便利化服务。(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委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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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临沂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
三十一)推动台资企业落地,加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天然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职工宿舍、教育、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三十二)根据新设台资企业的需要,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派相关部门,对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对重大项目,由市一级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关于台湾同胞在临就业创业学习实习方面 


(
三十三)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临沂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三十四)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积极协助在临沂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沂蒙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
三十五)台湾同胞在临沂自主申报新入选两院院士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类)”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新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局)


(
三十六)台湾同胞入选沂蒙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最高给予每人一次性50万元岗位津贴,连续4年每人每年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入选沂蒙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台湾同胞,给予100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在临沂市落地的优质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沂蒙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扶持范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
三十七)鼓励台湾顶尖人才团队来临沂创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1亿元的综合资助。(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三十八)在临台湾同胞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级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局)


(
三十九)台湾高学历人才(临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和博士、硕士研究生等)来临沂工作的,经评估,给予人才612万元薪酬补贴;经评估,企业引进每名台湾高层次人才给予1020万元补助;对企业聘用年薪100万元以上且年薪全部在临沂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台湾职业经理人和技术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按年薪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四十)毕业于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台湾博士毕业的学生在临沂市企业入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出站后留临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
四十一)台湾人才入选临沂市名师名医“引育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80万元。(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十二)择业期(毕业不超过3)内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台湾学生来临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工作满一年的,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人才津贴,补贴期限3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四十三)鼓励台湾大学生来临沂创办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临沂创办企业的,给予210万元资金扶持。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在创业园区申请3年内免费的50平方米以下经营场地。(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四十四)对新引进的台湾顶尖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最高给予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免租5年的住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
四十五)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临沂市工作的台湾博士生在市内购买首套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对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
四十六)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临沂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临沂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四十七)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临沂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四十八)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临沂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


(
四十九)台籍适龄学生在临沂市、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优先统筹安排就学。(市教育局)


三、关于临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
五十)鼓励台湾同胞参加“临沂书圣文化节”“临沂诸葛亮文化旅游节”等临沂市各项大型文化类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五十一)鼓励台湾地区艺术家、艺术团体来临进行音乐、美术、文学、摄影、舞蹈、民间手工艺等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来临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展演的,免收场地费用等;对来临开展讲学、讲座、授课等学术类的交流活动,按规定发放授课费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


(
五十二)支持台湾同胞参与临沂文化交流、旅游推介、歌舞盛会等,加大双方在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五十三)支持台湾同胞依托临沂市文化资源,在临创办文化类企业、设立工作室(),并享受和临沂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
五十四)支持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临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临沂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临沂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
五十五)鼓励在临台胞参与全民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活动,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五十六)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沂蒙文化之星、沂蒙文化英才、沂蒙文化名家评选,积极选拔推荐在临工作、生活的台湾文化人才参评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齐鲁文化之星。(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社局)


(
五十七)支持在临台胞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对表现突出者推荐参与上一级评先。对在临台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的积极予以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五十八)鼓励台湾同胞在临沂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并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临沂设立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临台影视产业基地。(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五十九)鼓励临沂电影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或参与发行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六十)积极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提供便利,在本市建立绿色信道,简化台湾图书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同时段优先审核从台湾地区进口的图书备案申请并最大限度缩短备案办理时限。(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六十一)支持临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高校参与临沂市教育类研讨会等活动。(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六十二)鼓励接纳台湾高校加入山东高校在线课程联盟,对临台高校联合开展教学改革项目、课题研究及课程建设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临沂市职业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人才。(市教育局)


(
六十三)鼓励支持临沂高校与台湾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研究生联合培训基地;对在临台湾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台湾研究生申报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教育局)


(
六十四)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临沂设立办事机构。(市民政局)


(
六十五)支持台湾同胞和台湾团体到临沂市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海峡两岸交流示范点进行交流活动时提供门票减免、导游讲解等服务项目。(市委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六十六)鼓励和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委台办)


(
六十七)鼓励在临沂开展两岸文化教育、民间基层、青少年研学旅行、夏令营等交流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予以补助。(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台办、市教育局)


(
六十八)鼓励临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临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市司法局)


(
六十九)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小区服务等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四、台湾同胞在临居住生活方面 

 


(
七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临沂市域内相关网点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市公安局)


(
七十一)在临沂就业、创业、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老年证,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七十二)在临沂就业、创业、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享受临沂居民同等标准,可办理免费乘公交车IC卡。(市交通运输局)


(
七十三)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临沂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景点入园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公共服务待遇。(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七十四)在临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县区(开发区)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行席、旁听市、县区(开发区)人大、政协会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七十五)在临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租赁补贴,执行与本市居民同等政策。(市人社局)


(
七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临沂市各县区(开发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临沂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


(
七十七)台湾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台湾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七十八)凭借相关证明材料,适龄台湾儿童在疫苗接种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七十九)积极为在临台湾同胞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台胞定点医院对急危重症等就医台湾同胞开辟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八十)在临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证明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八十一)台湾同胞在临亡故,可参照临沂市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可参照本市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
八十二)台湾同胞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及其他驾驶证业务;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中,享受优先办理政策。(市公安局)


(
八十三)以上实施细则中涉及投资激励政策的,有效期至20201231;其他实施细则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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