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自贡】自贡市出台《关于促进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年5月24日,自贡市出台了《关于促进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自台30条”)。内容分两部分,一是“扩大自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共15条;二是“推进自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自贡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共15条。
“自台30条”遵循贯彻了“31条措施”和“川台70条”,在落实同等待遇的同时,充分体现了自贡特色。
一是紧扣自贡“全局开放”战略。“自台30条”深度融入“一干多支”战略和“全局开放”发展态势,聚焦区域支撑、开发开放、创新引领,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参与打造南向开放重要门户城市、建设全国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自贡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南向通道建设。
二是致力自台经济融合发展。强化对台引资引智,强调台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自贡市重大招商引资引智项目25条扶持政策》,对于特别重大的台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扶持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在自贡投资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盐及盐化工、食品饮料、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科 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促进自台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现代农业深度合作,致力自台经济融合发展。
三是强化两地医卫合作,携手传承彩灯文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自贡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享受《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6〕55号)相关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自贡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参与自贡市在海外举办的“华灯耀丝路”、“中华彩灯节”、“欢乐春节”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动。
四是加强两地高校合作,促进自台青年交流。支持在自贡的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等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支持台湾青年和相关社团参与“阳光助学”“希望工程”“暖冬行动”等公益活动;支持台湾青年来自贡创业就业,鼓励台湾青年建立众创空间。台湾同胞在自贡新建服务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青创基地、园区等),创新特征明显,成效突出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关于促进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川台发〔2018〕112号),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市直相关部门,结合自贡实际,制订若干措施如下。
一、扩大自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一)台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自贡市重大招商引资引智项目25条扶持政策》(自府发〔2016〕38号)、《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的通知》《自贡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试行办法》(自府办发〔2017〕104号)中土地厂房租赁、财政补助、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于特别重大的台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在自贡投资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盐及盐化工、食品饮料、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在自贡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三)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自贡投资兴业,享受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25条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鼓励台资企业在自贡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资企业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五)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自贡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南向通道建设。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七)台资企业在自贡投资或者扩大投资与我市企业同等适用有关土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八)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自贡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在自贡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九)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自贡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机构。支持在台湾已获取证券、期货、基金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自贡执业。
(十)为到自贡投资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便捷服务。积极协调开展对落户自贡的台资企业项目环评编制、审批及污染物总量指标调配工作,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自贡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参与我市中医卧龙湖康疗中心、自贡老年病医院及其他社会办医项目建设。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享受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6〕55号)相关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自贡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十三)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自贡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管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十四)支持在自贡的台资企业创新创造,帮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自贡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入股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等。
(十五)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自贡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享受我市各级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自贡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
二、推进自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自贡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自贡参与投资开发文创产品,参与打造影视产业合作基地,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参与我市在海外举办的华灯耀丝路、中华彩灯节、欢乐春节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动。
(十七)构建自台师生交流互访机制。支持在自贡的台湾同胞依托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等高校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支持自台两地中小学校建立友好联谊学校,定期选派师生开展研学旅行互访。
(十八)支持台湾同胞在自贡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十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自贡学校、医疗机构工作,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对引进到自贡学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准,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十)为在自贡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报考自贡市、区(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
(二十二)鼓励在自贡的台湾青年参加“创青春”“挑战杯”“天府?宝岛”等创业竞赛,为台湾青年创客沟通交流、创客项目合作发展搭建平台。支持台湾青年和相关社团参与“阳光助学”“希望工程”“暖冬行动”等公益活动。
(二十三)台湾同胞在自贡新建服务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青创基地、园区等),创新特征明显,成效突出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二十四)建立健全台湾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创建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鼓励台湾青年建立众创空间。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说明创业企业落地。为信用良好的台湾青年提供政策咨询、资金贷款等创业帮扶。
(二十五)支持市内有条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邀请台湾青年参加在自贡举办的两岸各类人才对接活动,积极协调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大学生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二十六)在自贡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自贡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自贡台湾同胞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二十七)在自贡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自贡籍人士,回自贡再就业或回自贡定居时,可重新建立参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二十八)支持在自贡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自贡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台胞参与自贡文学艺术等相关评奖活动。
(二十九)在自贡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市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三十)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自贡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台湾同胞通过衔接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公益等活动,为台湾同胞捐赠、直接参与扶贫、公益活动提供资源对接;支持在自贡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小区建设和小区服务,引导受聘担任小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
[责任编辑: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