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黄石】黄石市出台惠台12条 促进黄台交流合作
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办〔201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32号)精神,黄石市制定出台了12条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努力为台湾同胞在黄石市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中国台湾网、黄石市台办联合报导)
黄石市出台惠台12条(全文)
一、台资企业参与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全面享受《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十条支持政策的意见》《中共黄石市委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优惠政策。
二、台资企业在黄石市投资享受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市财政配套相应资金鼓励台企落户黄石市发展,扶持全市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台资企业可参与全市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台资项目用地优先计划安排指标,纳入建设用地报批绿色通道,随报随审。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及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加强黄台经济文化交流,鼓励台企落户黄石市国家级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黄石产业园。积极参与“湖北台湾周”、“海峡两岸荆楚媒体行”等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来黄石参访交流。扶持市台商协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台企联谊会,政府给予相关扶持。
五、在黄创新创业台湾青年将统一纳入“新黄石人”计划实施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创业项目,可给予2至20万元无偿扶持资金,同时可申请贷款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信誉良好者可继续申请2至4年,最高额度每人10万元,合伙经营的最高50万元,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六、支持海峡两岸学历互认,鼓励取得台湾相关学历、资质的教师来黄石市高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市属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聘用台湾高层次人才,受聘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黄石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支持台资在黄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
七、在黄台湾同胞参加黄石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黄石市职业培训同类人员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在黄实习实训的台湾大学生可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对推动黄石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台湾同胞,可推荐参与市、区两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
九、在黄石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纳入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黄石工匠”、“东楚工匠”等荣誉称号评选。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等评选。
十、常住黄石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城镇保障性住房或按照《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才公寓。
十一、常住黄石的台湾同胞子女到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学生到黄石高校就读,在学费、奖学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优化生活配套环境,加强台胞在黄就医定点医院机制建设,台湾同胞在黄就医享受导诊、导医“一站式”服务和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享受与当地市民同等待遇,积极为台湾同胞在黄石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