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甘肃】甘肃发布“55条实施意见” 促进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7:05: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让台湾同胞分享甘肃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甘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甘肃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福祉,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经济交流合作

1.
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参与甘肃省“一带一路”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示范区建设、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等大战略实施,支持台湾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金融、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向甘肃省转移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
台湾同胞在甘肃省投资的企业,参与《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及《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计划》,适用于甘肃省同等政策。鼓励台湾同胞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甘肃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数据信息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节能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在甘肃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

3.
鼓励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修订)》范围的台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4.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台湾投资者从甘肃省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甘肃省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税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照同等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5.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列表管理模式,充分落实台商投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商务厅)

6.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企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鼓励、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物流、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7.
支持台资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支持台资企业在甘肃省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省交通运输厅)

8.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甘肃省范围内各级政府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责列表上,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财政厅)

9.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政府国资委)

10.
做好台资企业土地供应工作,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管理方面做到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台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

11.
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价格。对投资甘肃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台资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用户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1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13.
对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甘肃省的台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纳担保后,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14.
凡在甘肃省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台资农业企业,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比照甘肃省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凡是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因不可抗力的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企业经营受损,企业可通过当地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向市一级和省一级农业管理部门反应情况并申请受灾补贴,省农业农村厅可视情况给予协调与支持。(省农业农村厅)

15.
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甘肃省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机构。(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16.
支持台资银行与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17.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甘肃省的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提供金融政策咨询和开卡开户便利。(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18.
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甘肃省投资,对获取大陆授权专利,并在甘肃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二、鼓励就学、就业、创业

19.
受聘于甘肃省内高校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省教育厅)

20.
台湾同胞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44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45个职业(工种)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
协助在甘台湾优秀人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及甘肃省高校科研项目等各类基金项目。(省教育厅)

22.
支持在甘从事慈善活动的台湾同胞及机构参评中华慈善奖各类奖项。(省民政厅)

23.
台胞自愿加入甘肃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的,及时为其办理入会手续。(省民政厅)

24.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相关社团参与甘肃省范围内城乡小区治理,投资建设小区基础设施,开展小区志愿服务,参加小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交流小区治理的有益理念。(省民政厅)

25.
在大陆高校就读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省教育厅)

26.
在甘高校工作的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省教育厅)

27.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到甘肃省高校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甘肃省相应引进人才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8.
鼓励和支持在甘高校招收台湾学生,逐年增加招生数量。(省教育厅)

29.
台湾同胞在甘肃省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30.
支持省属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共建技术转移平台,探索在材料、化工、能源、机械、工业污染与防治等领域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共同组织申报、承担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厅)

31.
搭建合作平台,鼓励双方科技人员开展交流互访、举办学术活动,推动两岸产业技术合作。(省科技厅)

32.
在台湾已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证监会甘肃监管局)

33.
在台湾已获取期货从业资格的台湾期货从业人员,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期货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证监会甘肃监管局)

34.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证监会甘肃监管局)

35.
取得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居民,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学资格考试。一是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二是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满一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6.
取得大陆医学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医师和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台湾地区医师,可申请受聘在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或短期执业注册、合法行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7.
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包括中医医师),经审核合格予以认定,授予职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8.
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台湾同胞与省内职工一视同仁。(省总工会)

39.
鼓励和支持台胞参评甘肃省“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与甘肃省职工一视同仁。(省妇联)

三、加强文化交流合作

40.
依托甘肃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民族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台湾地区开展广泛的文化合作交流,推动两地在“伏羲文化”、“西王母文化”、“李氏宗亲文化”等文化认同上的深度交流和项目打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台办)

41.
加强台方文创机构与敦煌研究院、省文发集团、省博物馆等省内重要文创机构合作,共同研发甘肃特色高端文创产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拓展甘肃“文化+”领域和管道。加强陇台两地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台文化交流重要品牌项目,做实项目支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42.
鼓励和支持甘肃省广播电视、图书出版、电影发行等机构与台湾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在已有合作基础上,加大与台湾地区在图书出版方面的合作力度,向台湾地区输出更多高质量精品图书。放宽台湾影视和图书等市场准入限制,在省内建立对台湾地区图书进口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流程。(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43.
全省文化专业社团和文化行业协会加大向台湾同胞开放力度,主动吸纳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加入并参与甘肃文化行业协会活动。鼓励甘肃文化类社团与台湾重要文化机构合作,推动甘肃文化精品入台,吸引台湾文化社团和文化行业协会共同运营,提升甘肃特色文化在台认知度。(省文化和旅游厅)

44.
支持鼓励陇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共同分享“敦煌学”、古丝绸之路文化、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支持鼓励台湾文化学者加入甘肃文化研究课题专家数据库,组建研究团队,共享研究成果,拓展研究领域。(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优化工作生活服务

45.
支持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甘肃省“飞天学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6.
协调省内重点新闻网站,积极做好甘肃省范围内涉台宣传报导,大力宣传相关惠台政策和台胞待遇。(省委网信办、省台办)

47.
鼓励甘肃省企业引进台湾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并将其纳入全省人才引进计划。省总工会在工作实践中注意发现、培养、选树台湾同胞先进典型,带动广大台湾同胞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岸合作交流贡献力量。为台湾投资者和引进人才的子女在甘肃省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48.
采取多种形式提供税收政策辅导,服务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编印《“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政策宣传手册》,为甘肃省企业和在甘肃省投资的企业提供丰富的税收政策资源。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台资企业,税收部门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服务,说明台资企业运用好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49.
支持台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台胞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 围,对符合条件的台胞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发放租赁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0.
支持在甘肃省就业的台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具体规定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建金〔201821号)档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1.
台胞在甘肃省企业事业单位务工的可缴纳社保和医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保医保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2.
常住甘肃省台湾同胞子女在甘肃省幼儿园、小学、中学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省教育厅)

53.
台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省直相关部门)。

54.
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是台湾同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完善升级各项电子服务管理系统,便利台胞办理银行开户、搭乘机动车辆、享受公共服务、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宾馆酒店等。(省直相关部门)

55.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甘肃省脱贫攻坚、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省台办)(中国台湾网、甘肃省台办联合报导)

 

甘肃:《甘肃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咨询部门:省台办经济联络处

 

咨询电话:0931-8928643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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