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汕头】汕头发布惠台“43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汕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汕头投资、就业、就学、创业和生活提供与汕头企业、居民同等的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市台湾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局于6月5日印发《关于促进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并于6月1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汕头是台商投资大陆最早的地区之一,《措施》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优化汕头对台投资环境,加强两地经济文化合作。《措施》紧扣国务院台办“31条措施”,秉承“两岸一家亲”理念,立足我市实际,以同等待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台商投资和经济合作、推动台湾同胞在汕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便利化、深化汕台社会文化交流三方面为着力点,提出4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了各项服务举措。
《措施》要求我市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我市加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制订相关细化政策措施,在政务和民生服务信息系统及平台中体现惠台政策,为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
一、促进台商投资和经济合作
1.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企业(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本市企业同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相应享受省、市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装备、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给予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补助的重点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2.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投资的,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汕头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汕头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汕头市创新产品列表,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5.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列表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汕头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全面取消台资保险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开台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台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台资银行业务范围,允许台资银行在汕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来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投资者来汕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市金融局、汕头银保监分局)
7.台湾同胞在本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待业清单》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台湾事务局)
8.支持台资企业、科研机构在来汕设立合作科技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设立开展职业学校和师资培训、教育机构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术交流等领域合作。(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
9.鼓励台资企业在大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华侨板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资金。(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外汇局、汕头银保监分局)
10.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展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
1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在本市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业,投资旅游业,设立旅行社,开展汕台旅游贸易合作。(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支持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本市设立代表机构,可与本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本市律师事务所可聘用台湾地区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13.符合条件的台湾企业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在本市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14.支持在汕台资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的,给予重点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台资企业申请条件与我市企业相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5.加大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外资十条”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汕台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支持其申报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项目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预约报关、实物放行,到货目的地检验的通关模式。按规定可以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台资研发中心,允许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台资研发机构有研发成果的,可按规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科技进步奖,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市税务局、汕头海关、市科技局)
17.支持台资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国家、省认定条件,向上级部门积极推荐;按照本市有关专项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扶持。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超过70%。(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8.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激励企业创新的规定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汕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汕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我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0.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汕头转化的,可参照执行我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台商台企可以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对接和投融资活动,将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引入汕头实现产业化;台资企业和创新团队可以参加汕头举办的大型知识产权展会活动,将台湾优质知识产权资源在汕头交易转售;注册地在汕的台资企业可以向汕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创新和经营活动提供融资保障。(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本市生产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的,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绿色信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22.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台资企业可加入汕头国际商会,参加汕头国际商会组织的推介会、交流会、展览等各类经贸文化活动,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贸促会)
23.台资农业企业享受与本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农机购置补贴,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本市农业展会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汕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24.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市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本市征信机构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开展合作服务;鼓励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协作开展跨境融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相关规定,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外汇局)
25.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条件适用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局)
26.台资企业可按“外资十条”第三条相关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市自然资源局)
二、推动台湾同胞在汕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便利化
27.完善台湾同胞在汕就业、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银行开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房产、就医、住宿、值机、高铁动车等各类服务管理体系,实行网络系统升级,开放台胞证注册登录、证件识别。有意向来汕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注册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直接登录“汕头人力资源网”,查询适合的岗位招聘服务及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28.在本市就读幼儿园及高中段教育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有关规定入学;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在大陆高等院校就读毕业的台湾同胞学生以及依法取得大陆相关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就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在本市投资、就业和就学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医疗、卫生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待遇。本市医疗机构根据就诊的台湾同胞申请,依法依规为其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所需的证明文件。(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30.持有台湾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台湾同胞,可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大陆机动车驾驶证;年满60周岁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向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申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市老年人优惠待遇政策。常住本市的台湾残疾人同胞,可凭本人有效残疾证明,享受本市规定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优惠待遇;台湾同胞去世后在本市安葬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可在政府指定公墓安葬。(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市民政局)
31.本市台湾同胞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按规定参加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获得相关技术能手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有关部门)
32.鼓励和支持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可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局)
33.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符合条件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市金融局)
34.鼓励台湾教师在本市学校任教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大陆学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市教育局)
35.鼓励台湾人才来我市工作,可申报国家、省及我市相关重点人才项目,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优惠待遇。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全职来本市工作。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在教育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可享受本市人才引进政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协)
36.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和青少年交流活动。(市台湾事务局、市教育局)
37.各级司法、仲裁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市司法局、汕头仲裁委)
三、深化汕台社会文化交流
38.支持在汕台湾同胞参加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团市委、市科协)
39.鼓励台湾同胞、剧团、影视公司参评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可参评汕头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对于符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有关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市台湾事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外事局)
40.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加入我市各级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欢迎台湾地区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与我市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台湾事务局、市科协、市文联)
41.鼓励和支持汕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汕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联)
42.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农业社团等,可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山区计划、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小区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与我市相关机构合作,来汕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选聘并担任我市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仲裁员等。(市台湾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43.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民主政治权利: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申请旁听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受聘为本市政风行风评议代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主政治权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相关部门)
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结合本市加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制订相关细化政策措施,在政务和民生服务信息系统及平台中体现惠台措施。市、区(县)两级台湾事务局作为联系窗口,为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市台湾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