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肇庆】肇庆市发布惠台55条措施,促进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全文)
关于促进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肇庆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肇庆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肇庆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以及广东省台办、广东省发改委《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府台发〔2018〕1号)的精神,结合肇庆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深化肇台经贸合作
1. 在肇庆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享受与肇庆市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肇庆投资设立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台商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实行“绿色通道”办理,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立项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2.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等平台的开发建设,与肇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条件下,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3. 支持台资企业在肇庆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台资企业依据特许经营有关协议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时,享有本市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4. 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市财政局)
5. 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肇庆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我市国有企业开展医疗养老、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文创设计、金融、餐饮休闲等服务业领域合作;同时,鼓励我市国有企业积极购买台湾公共文体产品和服务。(市国资委、市发改局)
6. 吸引台资企业投资肇庆,按照《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肇府办〔2018〕2号)在“市场准入领域”、“财政扶持力度”“企业做大做强”“参与研发创新”“项目用地保障”“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对台资企业予以鼓励、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市商务局)
7. 支持台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政策上,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8. 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市税务局)
9. 台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数据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内所有所得税优惠项目。(市税务局)
10. 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11. 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适用广东省和肇庆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广东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
12.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市农业局)
13.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肇庆十里农业生态旅游长廊”和广东省(高要)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鼓励发展南药种植等特色农业产业项目,拓展肇台农业合作。(市农业局、高要区、市台办)
14. 在肇庆从事农业生产的台湾同胞个人与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当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可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待遇。(市农业局)
15. 积极协助在本市注册的台资征信机构完成备案,组织台资征信机构高管及业务人员开展征信例规与信息安全培训。(人行肇庆支行、银监会肇庆分局)
16.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肇庆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市金融局)
17. 鼓励台资银行与肇庆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肇庆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本市金融机构不断优化面向台资企业、台湾同胞的金融服务。(市金融局、银监会肇庆分局、人行肇庆支行)
18. 鼓励台资企业加入肇庆国际商会,参加肇庆国际商会组织的推介会、交流会、展览等各项经贸活动,拓展台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对出口至台湾的产品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市贸促会)
19. 台湾同胞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市工商局)
二、促进肇台社会文化交流
20. 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等领域交流和成果运用。推进双方基础教育教研人员和中小学老师的交流合作项目,推动双方互派教研人员、老师及校长到对方进行教研、教学培训。推进肇台两地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交流学习。加强双方中小学艺术交流与合作,定期参加对方所在地举办的中小学生艺术展演和体育联合竞赛项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1. 支持本市律师行业与台湾地区律师行业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我市设立代表机构、与我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申请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22.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肇庆文化、艺术、科技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文化、艺术及科技学会、协会与我市开展学术交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科协)
23. 支持台湾地区的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肇庆依法申请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台湾同胞和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的台资企业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市民政局)
24.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在肇庆举办的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领域交流活动。支持在本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5. 加强与台湾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交流发展。积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团体,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肇庆市在海外举办的各类特色品牌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6. 鼓励台湾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灾后重建、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与肇庆市红十字会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交流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我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或担任我市红十字救护员。(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27. 台湾同胞按规定审批后可参与本市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可不受限制。(市文广新局)
28. 肇庆市广播电视台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我市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市文广新局)
29. 台湾地区影视机构与肇庆市内影视制作机构合拍影视作品的,其作品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按相关规定放宽限制。(市文广新局)
30. 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肇庆市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市文广新局)
31. 鼓励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肇庆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市文广新局)
32. 台湾同胞在肇庆创办的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肇庆文化企事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文广新局)
33. 支持在肇庆市台湾同胞聚集区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台湾图书专架”,便于读者阅读。(市文广新局)
三、便利台胞在肇庆工作和生活
34. 支持台湾同胞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职业资格互认,为台湾同胞在本市申请执业提供便利。(市人社局)
35. 在肇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市人社局)
36.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积极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肇庆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肇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计生局)
37. 鼓励台湾教师到肇庆任教支教。到公立高校任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执行国家和省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聘用台湾教师的高校可将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38. 在肇台湾人才可享受肇庆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市“西江人才计划”。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国家扶持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及领军人才,市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肇庆市引进西江创新创业团队及入选肇庆市引进西江领军人才,市给予资金扶持资助100-1000万元,享受3年免租工作场所,给予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给予200-500万元的1年贴息贷款。(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39. 积极协助在肇庆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科协)
40. 支持在肇庆的台湾同胞申报肇庆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艺术发展资金。(市委宣传部)
41. 支持在肇庆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省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参与本市“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以及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联)
42. 取消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事项,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到肇庆就业创业,按规定同等享受肇庆居民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
43. 以“智联科创梦工厂”和端州“网商大厦”为平台,为台湾青年来肇庆就业创业提供便利。(团市委)
44. 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在肇接受义务教育享受肇庆市民同等待遇,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初中毕业可在本市参加中考,享受中考加分政策。(市教育局)
45. 台湾同胞符合肇庆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的,按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
46. 鼓励台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组织,鼓励台湾同胞就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享受与肇庆现有工会组织及工会会员同等待遇。(市总工会)
47. 肇庆市台资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提高至70%,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总工会)
48. 在肇庆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肇庆居民同等就医待遇。(市卫生计生局)
49. 在肇庆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肇庆职工保持一致。研究制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扶持台资企业优化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台资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0. 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肇庆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广新局)
51. 台湾同胞可在肇庆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及其他驾驶业务;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公安局)
52. 台湾同胞在肇亡故,参照肇庆惠民殡葬政策收取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肇庆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53. 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肇庆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市交通运输局)
54. 台湾同胞享受与肇庆居民同等的景点游览优惠政策。(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55. 肇庆市台办作为联系窗口,为台湾同胞在肇庆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市台办)
本措施自2019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