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江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江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年09月24日 17:10: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31条”),以及广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台48条”),结合江门市对台工作实际,江门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江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此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新机遇,促进台资企业在江门持续高质量发展,扩大江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便利广大台胞在江门投资、经营、学习、创业、就业、生活。

一、推动江台经贸合作

1
、支持在江门市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在江门市的省产业园区(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台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台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特别重大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减轻台资企业负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出台的“实体经济新十条”、“民营经济十条”等相关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

3、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市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4、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列表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参与江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5、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台商来江门投资设立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支持台商投资江门市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如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工作母机制造业、节能环保装备、机器人、光电装备等,2018-2020年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享受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其中股权投资方式按“一事一议”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总股本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贴息方式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事后奖补方式按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标准予以奖补。(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奖励台资新项目。2017-2022年,对在江门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积极协助申请省财政奖励。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十二条”,2017-2020,5年以内台商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先进制造业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补助资金用于台资企业研发、再投资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广东省和江门市用地保障政策。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在不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

8、鼓励台资企业增资扩产。2017-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3000万美元的台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积极协助申请省财政奖励。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十二条”,2017-2020,对现有台资先进制造企业一次性新增外商实缴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从完成增资扩产的下一年起连续5年内,按台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台资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台资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简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将台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委托至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将台资企业在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设立、变更等18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缩短至3天内。(市商务局)

10、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政府及有关商会组织的交流会、推介会、展览等各类经贸活动;协助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商务局)

11、支持在江门市的台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与本地企业同样享受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申请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我市激励企业创新等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13、鼓励台资企业从事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厂、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局)

15、台湾投资者可在我市设立或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台湾同胞独资、合资、合作在我市投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享受与大陆投资者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同等优惠政策。(市民政局)

17、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江门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广东省创新产品列表,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18、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市税务局)

19、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

20、台资研发中心经核定确认免税资格后,可享受有关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江门海关、市科技局)

21、支持台资银行按规定在我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我市同业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江门银监分局、人行江门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2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到我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江门银监分局、市金融局)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来江门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投资者来江门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市金融局、市商务局、人行江门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

24、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江门银监分局、人行江门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25、鼓励符合条件的江门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发行债券。(市金融局)

26、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和江门市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27、进一步打造“粤台(江门)农业合作试验区”。加强与台湾农会、协会等社团的交流与合作,重点引进台湾优质的农产品品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每两年一届“江门市农业博览会”,重点展示台资涉农企业农业建设成就,宣传推广台资农企农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等。(市农业局)

二、促进江台社会文化交流

28、市内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我市各级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等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优质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引进机构需依相关规定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9、鼓励台湾同胞、慈善机构和台资企业等,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小区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基层工作和公益慈善类服务项目。支持台湾红十字会组织等机构加强与我市各级红十字会交流合作,开展联合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公益捐赠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选聘并担任我市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等。(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红十字会)

30、鼓励和支持江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社会科学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江门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和研讨活动,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市民宗局、市社科联)

31、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江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持续推进“江门台湾青少年交流基地”建设,扩大“少年中国说”、“同根系列”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参与活动的两岸机构予以优先扶持。(市委台办、市财政局)

32、充分发挥江门独特优势,加强与台湾五邑籍同乡会和杰出乡亲的沟通联络,引资引智,推动台湾五邑籍乡亲为家乡经济文化建设作出贡献。(市委台办、市外侨局)

33、支持台湾同胞主动参与我市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和文化艺术团体和企业参与本地文化研究和有关文化文艺演出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江台文化精品项目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市文广新局)

34、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单位和组织可在我市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推荐参评广东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以及“江门市荣誉市民”、“世界江门青年大会——十大杰出青年”等评选活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外侨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文联)

35、在我市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加入我市科协所属的各个学会、协会,加入后可以以学会、协会会员或理事的身份参加在我市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市科协)

3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江门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文艺社团、文艺行业协会、科技社团与江门相关机构开展两地文艺、学术交流活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科协)

37、允许在我市工作生活且从事社科研究工作的台湾同胞申请江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享有与我市社科工作者同等权利义务。(市社科联)

三、支持台胞实习就业创业

38、进一步打造“江门台湾青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台湾同胞来江门实习、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市委台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可享受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一对一”就业帮扶、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优化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台湾同胞可直接注册登录平台并查看企业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元可凭台湾员工的有效证件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0、鼓励在我市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以及我省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鼓励支持台湾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全职来江门工作,参与“江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组织”申报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积极申请“人才优粤卡”和江门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并享受安居、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优惠。(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41、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以享受与我市有关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知识产权资助等各项科技扶持政策。(市科技局)

42、鼓励在我市生活工作的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有关证书。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享受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政策。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可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荣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3、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金融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江门开展执业服务。(市金融局)

44、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在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市司法局)

45、按照我省部署,及时调整台湾居民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指导我市高校按照我省有关政策,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道,招聘录用台湾教师任教;鼓励我市高校推出非编制教师岗位,自主聘用台湾籍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6、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江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或在江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计生局)

47、支持本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四、方便台胞安居乐业

48、报读江门市幼儿园的台湾学生,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入学;报读江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台湾学生,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在江门初中就读的台湾学生参加江门中考可享受降10分录取的政策优惠。(市教育局、市委台办)

49、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江门设覆盖全市范围的16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江门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50、台湾同胞在江门亡故,可参照江门各市(区)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台湾同胞在江门市亡故,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江门市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51
、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的,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在我市实习学习的,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2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可参照江门企业职工标准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3
、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我市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享受和江门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广新局)

54
、在江门居住的台湾同胞,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乘坐市内公共公交车优惠政策,其中,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55
、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的新药,纳入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我市将严格按省的要求执行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6
、台湾同胞在江门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市工商局)

本措施自公布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中国台湾网、江门市台办联合报导)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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