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佛山】佛山出台“72条措施” 促进佛台经济文化交流

2019年09月24日 16:26: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广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佛山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佛山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佛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结合佛山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中国台湾网、佛山市台办联合报导)

 

《关于进一步深化佛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一、深化佛台经贸合作

1.
立足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一线城市定位,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佛山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和台商发展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工作母机等装备制造业项目,重点发展IB3NIB3N即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给予奖励扶持,可“一项目一议”。2018-2022年,对台资企业分配利润后在佛山再投资的项目,享受省级奖励外,给予市级奖励支持。(市商务局牵头有关单位)

鼓励台湾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台资企业以及台商台胞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成功引荐,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引荐奖励。(市商务局)

2.
台资企业和台商投资在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符合条件的,除申请享受省级政策支持外,给予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支持补助,可“一项目一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单位)

3.
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2020年前,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的,给予重点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台资企业申请适用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发展机器人应用及产业,符合《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2018—2020年)》(佛府办〔20189号)项目补助的,申请适用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
按照《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佛府办函〔201738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佛府办〔201724号),对台资企业符合质量管理类、标准类、品牌类奖励扶持条件的,与本地企业同等条件申请和适用。(市质监局牵头有关单位)

6.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台商,以及台湾会展机构发展会展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携佛山特色产品参展办展,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参展费用扶持。(市商务局牵头有关单位)

7.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互联网+”,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符合条件的,可同等申报我市扶持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市商务局)

8.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加佛山“一带一路”泛家居产业国际合作联盟、佛山泛家居海外馆建设,同等享受开拓市场的相关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可加入佛山国际商会,参加国际商会组织的推介会、交流会、展览等各类经贸活动,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9.
鼓励和支持相关台资企业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的建设。(市商务局牵头有关单位)

10.
支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台资研发企业开展保税研发设计全产业链业务试点,台资企业可申请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及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担保凭证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佛山海关)

11.
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区的,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市区税务部门设立“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专责岗”,专人负责。(市税务局)

12.
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投资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针对准备分配利润以及已分配利润有意向追补享受优惠的企业,申请追补享受不征税政策的企业,实施个性化化辅导。(市税务局)

13.
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要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简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将台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区级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14.
鼓励和支持台湾银行在佛山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台湾投资者在佛山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股比不超过51%。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来佛山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投资者来佛山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市金融局、佛山银监分局)

15.
台湾同胞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市工商局)

16.
台资可在佛山设立或与市内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生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17.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佛山设立代表机构,可与市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18.
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局)

19.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一环创新圈”以及珠三角新干线机场临空经济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等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有关单位)

20.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2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台资企业,可平等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本地企业同等条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发展改革局)

22.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列表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平、公开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项目具备发展前景和成长性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台资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可通过友好洽谈,采取共同出资新设合资企业或接受市属国有企业并购投资等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23.
加大台资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台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资助。获得省财政主管部门给予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市财政按照规定进行配套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
符合条件的台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新型研发机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总额。(佛山海关、市科技局)

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质量专利,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25.
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26.
台资研发机构有研发成果的,可按规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科技进步奖项,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佛山市激励企业创新各项优惠政策。(市科技局牵头有关单位)

27.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佛山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技局)

28.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佛山转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市内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研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站,举办学术交流和会展活动,开展决策咨询以及产业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补助支持。(市科技局)

29.
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在佛山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对接和投融资活动,将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引入佛山,实现产业化。(市科技局)

30.
台资企业同等适用本市土地保护和保障政策。(市国土规划局)

31.
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要求,相关制造业用地优惠政策同等适用本市台资制造业企业。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台资企业同等适用。(市国土规划局)

32.
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及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参与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同等适用相关政策措施。(市国土规划局、市科技局)

33.
台资农业企业与本地农业企业同等条件申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扶持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生产建设项目、“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市农业局)

34.
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同等条件申报佛山农业公园、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后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农业局)

35.
台资农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有关农业展会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36.
加强海峡两岸(佛山)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和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在花卉园艺、农业生物技术、水产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物流、农业科技展示和观光旅游农业等方面向纵深发展。台资企业同等适用佛山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局)

37.
台湾同胞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账户业务,可通过核查系统,享受身份核查服务。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使用网银、银联云闪付APP、银连手机闪付等现代化支付工具。鼓励和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市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38.
对于经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台湾征信机构,推动其与本地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台资银行可与市内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39.
鼓励金融机构向我市有条件的台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向符合条件的台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各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分担风险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贴息。(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40.
支持台资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拓宽融资管道,降低融资成本,在 2 倍净资产限额内自由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若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 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41.
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局牵头有关单位)

二、支持台湾同胞在佛山就学实习就业创业生活

42.
在佛山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可按规定参加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在佛山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类职工技能竞赛,并按规定获得“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43.
台湾同胞可参加省“众创杯”“创客广东”以及市级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大赛系列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44.
对在佛山创业的台湾同胞,符合相关条件,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单位)

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成功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5.
台湾同胞为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单位)

46.
台湾同胞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众创空间等)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同等申请有关政府补贴及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47.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佛山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佛山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市卫生计生局)

48.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市金融局)

49.
台湾教师可在市内高校任教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并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市教育局)

受聘于在佛山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

50.
支持和协助来佛山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我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在佛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就业。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申请“人才优粤卡”。符合条件的,可按《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申请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对全职新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至400万元安家补贴。全职新引进的博士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博士后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对国(境)外全职新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全职引进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一次发给用人单位30万元科研经费。对来佛山工作或创业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人才,入选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文化英才、名校长、名师、名医、名匠,每人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人才扶持资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

51.
鼓励和支持台湾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来佛山创业创新,申报科技创新团队,把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在佛山落地转化。符合条件的团队,可申请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单个团队资助额度200万至2000万。(市科技局)

52.
推行佛山青年台商“名校培训”计划,实施青年台商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市台湾事务局)

53.
支持和协助在佛山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文广新局、市社科联)

支持和协助台湾同胞、剧团、影视公司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市文广新局、市文联)

54.
台湾同胞可参加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佛山·大城工匠”、“佛山·大城企业家”等称号评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宣传部等部门)

台资企业可参加“佛山·脊梁企业”的推荐命名。(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单位)

55.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加入我市各级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台湾地区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与我市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民政局、市台湾事务局、市科协、市文联)

56.
台湾同胞在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与佛山市民享受同等公共文化场馆服务。(市文广新局)

57.
台湾同胞与佛山市民享受同等参与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文化艺术活动权利,参加全市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和协助台湾同胞、文化艺术团体和台资企业参与我市文化机构开展的文化研究。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佛山元宵行通济、祖庙庙会、端午赛龙舟、中秋烧番塔、秋色巡游等特色民俗活动,以及武术、舞狮等传统文化活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

58.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佛山岭南文化名城、“博物馆之城”、南方影视中心等项目建设,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影视产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同等申请和适用我市有关扶持和支持措施。(市文广新局)

59.
鼓励和支持佛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佛山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联)

60.
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来佛山交流,对开展具有佛山特色的佛台民间交流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市台湾事务局)

61.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参与佛山“乐善之城”建设行动 。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小区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与我市相关机构合作,来佛山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我市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62.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台湾人士参加我市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初审时,不受数量限制,并放宽相关作品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和投资比例。我市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市文广新局)

63.
台湾同胞在佛山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
在佛山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大陆同胞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和义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5.
台湾同胞不受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限制,只要符合工作或学习实际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管理局)

66.
在佛山就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入托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政策性借读生待遇,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市教育局)

简化台湾学生入学证明及照顾录取证明的手续。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台湾学生,带齐相关资料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不再需要台办开具《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台湾学生,办理高考照顾录取手续时,带齐相关数据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不再需要台办开具《台湾人士子女照顾证明》。参加中考的台湾学生,须台办开具的照顾证明,一并取消。(市台湾事务局、市教育局)

67.
在佛山市常住或暂住的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按程序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台胞及其亲属提供便利、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计生局)

68.
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

69.
常住在本市60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可按《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服务。(市民政局)

70.
邀请佛山台胞代表列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有关活动。(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71.
完善台湾同胞在佛山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银行开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房产、就医、住宿、高铁动车等各类服务管理体系,努力推动网络系统升级,开放台湾居民居住证注册登录、证件识别。有意向来佛山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注册登录佛山各类人事人才网站,查询适合的岗位招聘服务及相关信息。(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72.
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订落实落地措施,在政务和民生服务信息系统及平台中体现惠台政策措施。市区两级对台部门作为联系窗口,为台湾同胞在佛山的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责任编辑:李航]

相关内容

京ICP备13026587号-3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关于我们|本网动态|转载申请|联系我们|版权声明|法律顾问|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