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泉州】福建泉州发布“惠台73条” 进一步深化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6:52:00来源:中国台湾网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台港澳办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9个国家部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台办、发改委印发的《关于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结合泉州市实际,现就推动在泉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密切深化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扩大泉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来泉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鼓励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支持开发半导体、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投资政策。台资企业申报泉州市级专项资金,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局)

 

2.新设立的在泉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协助按照规定申报相关奖励。对台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的台资企业,按台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兑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泉州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泉州经营活动中依法可以享受内资企业待遇。台资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汇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4.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泉州市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时,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用地政策。对符合省、市确定优先发展产业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鼓励台资企业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泉州企业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台办、外事侨务办,市贸促会,市外管局)

 

7.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泉州市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工商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文改办、农业局、交通运输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8.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泉独资或合资(合作)设立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9.支持台资企业与泉州市国有企业协作发展,拓展海内外市场,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并购贷款贴息的相关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经信委)

 

10.支持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对承办经国家批准、在泉州市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组展企业,按其布展直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1.台资企业可参与泉州市特许经营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以公私合作(PPP)方式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泉州流域整治、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以及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旅游等项目建设,并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上,与其他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利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旅发委)

 

12.在泉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市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对台资企业参与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创新型企业,按认定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助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4.鼓励台资企业积极推进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台资设立在泉州市注册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示范空间,面积规模在3003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面积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其投入资金的30%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5.对首次获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泉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

 

16.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泉州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符合条件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可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

 

17.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业部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建设,推进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集成推广台湾农业良种及其配套技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惠安县人民政府、永春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8.鼓励台资银行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大陆资本在泉共同设立合资银行,一次性给予20100万元奖励。鼓励台资银行与泉州辖内银行业机构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19.鼓励市辖内银行业机构与市台资企业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对在泉台资企业从台湾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20.加强台企台胞征信服务,支持有查询需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合同,并向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申请开通查询权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21.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泉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台资企业,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展专利保险的,按照企业基准保费和投保的每一项专利权,给予每个专利权人50%的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2.支持在泉台资企业、台商资本或台资银行发起设立台资企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台资企业,助推产业链整合,带动台资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泉台资企业(含具有台资背景的企业)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试点政策,促进台资企业投融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外管局,市商务局、台办、金融工作局)

 

24.鼓励在泉台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后备台资企业及成功挂牌、上市的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25.鼓励在泉注册的台资企业参与泉台海上直航运输,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泉台海上直航优惠政策(含泉金客运航线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26.支持泉州与金门两地人员交流与往来。完善泉金客运码头硬件设施建设,建立更加便捷的泉台海上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环境。对“外省组团到金门旅游途经泉金航线由本地组团社地接的外省籍游客”在原有每人次50元奖励基础上增加50元船票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局、泉州港口管理局,参航企业)

 

二、支持台胞在泉实习就业创业

 

27.台湾同胞来泉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泉州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8.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我省已实施的2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台湾技术士证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包容共存制度,经认证后直接采认相应技能水平。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方面,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相应职业和等级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泉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9.鼓励支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报考我市国有企业岗位。对引进到我市高校、国有企业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人社局)

 

30.鼓励支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位)(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报考我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对符合我省或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1.支持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到泉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鼓励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符合“桐江学者”奖励计划招聘条件的由聘任学校推荐聘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2.创新泉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模式,拓展泉台高校学科交流和协作。建立泉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泉州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3.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泉州合作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协作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连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

 

34.在泉台资企业、台籍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泉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35.鼓励台湾青少年学生来泉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所需经费从教育部门专项中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台办)

 

36.支持泉州公立医院通过实施自主公开招聘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医护技术人员,引进人员名单报送所在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市委编办)

 

37.鼓励台湾医师到泉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予以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人才办)

 

38.在大陆高校就读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本科学历在大陆取得),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9.对获得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等级: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台湾高层次人才,根据泉州市产业发展需要,赴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进修培训,或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时间连续2个月以上,可享受最高3万元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

 

40.在泉台湾人才可享受市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在泉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等人才项目。(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团市委)

 

41.在市、县两级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台湾人才“绿色通道”。对认定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台湾人才,享受人才“港湾计划”规定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42.将我市符合条件的涉台园区及企业确定为市人才工作直接联系点,倾斜拨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台办)

 

43.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实习。对泉州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补助用人单位,市级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台办、人才办、财政局)

 

44.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就业创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来泉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按照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市级奖励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就业创业的社会团体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201866日起,新招收台湾青年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对于不满一个计数年度的,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相应月份补助。市级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人才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45.支持台湾优秀毕业生来泉就业,符合条件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工作满一年发放40%、满两年发放30%,满三年发放30%。市级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团市委)

 

46.泉州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台湾同胞求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定期举办台湾人才专场招聘会;通过网上公益招聘平台无偿为台湾同胞提供在线应聘工作、为台资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等服务。支持泉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7.台湾投资者、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可参与我市“城市双修”“古城改造”“小区营造”“美丽乡村建设”及“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建设项目,支持其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元素,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对符合“台湾建筑师团队提供1年以上村镇规划设计咨询“陪护式”服务,且规划设计咨询服务费50万元以上”条件的村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泉州古城办)

 

4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泉州参与农民讲师宣讲团、扶贫等基层工作。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参加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49.鼓励各金融机构优化台胞台企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泉使用电子支付服务。鼓励在泉金融机构设立台商台胞服务专窗及服务专员机制,说明在泉台湾同胞解决工资汇回台湾及信用卡办理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三、深化泉台文化交流

 

50.在泉从事文化产业相关经营的台资企业,与台湾有关文化企业开展文化产业项目合作或配合开展主题文化活动的,可申请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财政局)

 

51.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泉州的电影、电视剧和广播节目制作,鼓励泉州广播电视台按审批程序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等广播影视节目。(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委宣传部)

 

52.支持和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53.鼓励台湾文艺社团参与举办南音大会唱、国际木偶节等文化交流活动。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免费观赏我市公益性传统文化惠民演出。(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54.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泉举办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责任单位:市台办)

 

55.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在泉州举办郑成功文化节、凤山文化节、关帝文化节、闽台对渡文化节、永宁古卫城暨城隍文化节、清水祖师文化节、闽台三同文化节、围头七夕返亲节、安海端午文化节、泉澎“乞龟”等各类两岸民俗活动。(责任单位:各活动主办单位)

 

56.泉州天后宫、通淮关岳庙、花桥慈济宫、泉郡富美宫、惠安山霞青山宫、晋江安海龙山寺、南安凤山寺、郑成功庙、安溪清水岩等宫庙,为来泉开展泉台宗教民间信仰交流活动的台湾同胞提供相应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局、文广新局)

 

57.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可根据台湾同胞需要适当调整开闭馆时间,并优先为来泉台湾同胞免费提供团体讲解服务。针对祖籍泉州的台湾同胞,可提供查看族谱及寻根谒祖等方面的帮助。(责任单位: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市侨联)

 

58.推动泉台加强祖地文化、民俗信仰、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吸纳台湾同胞和相关机构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共享研究成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教育局,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等)

 

59.鼓励和支持在泉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级、省级及市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规划)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文联)

 

四、方便台胞在泉安居乐业

 

60.鼓励在泉工作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泉州工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等。鼓励参加国际国内发明展职工技术创新项目,对荣获金奖项目的第一发明人,授予“泉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鼓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应等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人社局)

 

61.鼓励在泉居住的台湾同胞加入我市各级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支持在泉台湾科技人员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不包括法人代表)。鼓励在泉台湾青年加入我市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泉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协、团市委)

 

62.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特邀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各级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可安排适当台胞代表、特邀嘉宾名额。(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

 

63.台湾同胞子女在泉州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县级教育部门按志愿统筹安排就学,并享受中考招生加3分的待遇。台湾学生与泉州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4.鼓励泉州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5.支持在泉稳定就业的台湾同胞在工作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台湾同胞在泉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泉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66.来泉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7.在泉台湾同胞与泉州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待遇,台湾同胞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享受与泉州居民同等健康档案建档、高血压健康管理、糖尿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68.在泉台湾同胞纳入我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补服叶酸、产前筛查诊断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69.在泉台湾同胞子女与泉州本地儿童享受同等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国家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自愿受种。居住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上的台湾同胞子女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70.在我市台湾同胞、台商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酌情开通公交线路或定制公交。年满60周岁的在泉台湾同胞可申请办理公交敬老卡,享受与泉州市60周岁以上老人同等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泉州交通发展集团)

 

71.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台胞台企绿色通道。对重点台企项目,推行“办不过五,补不过半”服务机制,各部门窗口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组织听证和公示除外),需补件的原则上在承诺时限前半段做出具体补件要求。对审批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台企台胞审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代办人员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对需要到企业现场上门服务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上门指导相关申报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72.在泉州市辖区内各交警大队须为台湾同胞办理车辆驾驶管理相关业务提供便捷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3.各有关部门必须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台湾同胞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提供便利,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台办等市直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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