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合肥】合肥市关于促进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年10月31日 09:28: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合肥投资、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合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台〔201878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1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智慧健康养老以及教育、文旅、健康、农业等重点产业和领域,享受我市专项资金和补助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在合肥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2
.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徽商大会、家博会、农交会等各类综合性展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企业家参加海峡两岸半导体产业高峰论坛、海峡两岸健康养老产业论坛、海峡两岸农业产业论坛等合作交流平台。

3
.鼓励台资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者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4.
支持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内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对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龙头项目引进的系列配套企业,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比照单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整体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5.
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及其雇佣单位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务、居留便利、个税优惠、知识价值激励、职称绿色通道、企业引才补贴等方面的待遇。

6
.在合肥新设立的台资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鼓励已在合肥投资或设立企业的台商进行再投资,可视为新上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7
.台资企业可享受合肥市相关用地政策。对属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鼓励开发园区内台资企业对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升级扩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8
.鼓励在合肥的台资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9
.推动在合肥的台资企业技术改造。对重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设备投资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12%15%20%的奖补;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的奖补。

10
.推动在合肥的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2019-2020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省级政策11比例配套,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台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台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台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

11
.支持在合肥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对成功在大陆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台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
.支持在合肥的台资企业申报注册驰名商标等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及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机构或组织,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台湾农资企业可申报合肥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本市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台湾企业落户台湾农民创业园区,支持在农业优良品种、优质资源和先进栽培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台湾农产品种植、加工、储藏、保鲜技术。

14
.鼓励台资和台湾企业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5.
鼓励台湾青年在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皖台青年创业基地实习、就业、创业,可享受园区和基地奖补资金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合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6
.在合肥工作的台湾同胞,鼓励其按照《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对认定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有关人才服务保障。

17
.鼓励在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市“双引双培”四大计划,入选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类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创新类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入选庐州英才的,创新类和创业类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对入选庐州产业创新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90万元资助。

18.
鼓励台湾各类人才来合肥发展。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内,支持企业从台湾引进产业领军人才、核心团队或40岁左右、具有较高业内知名度的技术骨干,其中,产业领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符合条件的分期给予每人5万元至10万元生活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从台湾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和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

19.
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在合肥台资企业与在合肥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合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合肥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0
.支持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皖台交流基地与台湾各界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台湾同胞在合肥市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服务,支持申报铭传文化、包公文化、亲情文化交流项目。

21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合肥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在合肥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合肥承办的各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22
.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合肥的幼儿园和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合肥的市属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受聘在高校工作的台湾教师可独立或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3
.支持合肥与台湾中小学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师生互访、文化研习等交流项目。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合肥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

24
.在合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

25
.在合肥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湾同胞,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在合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可参评各级庐州工匠、金牌职工称号,可参加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在合肥工作的台湾女同胞可参评合肥市“三八”红旗手、“五美女性”、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等称号,在合肥居住的台湾同胞家庭可参加合肥市市级“最美家庭”的评选。来合肥创业的台湾女同胞可自愿加入女企业家协会、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可参与各项女性创业大赛活动,可申报合肥市实施的省妇女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26
.在合肥投资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在合肥参加中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7
.在合肥工作的台湾同胞享受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在办理时同等享受便捷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8
.在合肥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同胞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我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

29
.在合肥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免费办理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音像数据。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合肥市交通一卡通”。

30
.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合肥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本措施由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具体解释工作商请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中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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