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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3-05-31 13:5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鼓励台商来聊投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4号),结合聊台经贸合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土地供应方面

  1、对一般性台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对投资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的优质台资项目,市政府可在不占用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指标的前提下,单独安排用地指标。台湾50强等优质企业来我市投资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3、台资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4、对落户台资项目,市政府可根据台资企业对土地的实际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地时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低限考虑,或者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工商税收方面

  5、在台资项目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等方面,工商部门优先办理,为台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6、对新落户我市的台资企业,税收缴入市以下部分,前3年全额以财政奖励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已落户的台资企业新上项目增加的税收收入,享受以上政策。对年度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台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别给予20-2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中小台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别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7、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的台资企业,经市政府评判认定后,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40万元的奖励。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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