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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将推出两岸人员往来五项便利措施

2010-05-17 11:16 来源:北京市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2月11日讯 在国台办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韩玉生宣布了公安部今年将推出的五项简化两岸人员往来的便捷措施。

  韩玉生介绍说,2002年以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先后到深圳、东莞、昆明、福州等地召开台商座谈会,也多次接待台资企业协会访京团,就进一步简化台胞入出境及在大陆居留手续等听取意见,并先期在深圳、东莞就部分便利施进行了试点。在听取意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条件成熟时将会推出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一、简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手续

  改变按前往台湾签注有效期出入境的作法,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可以在前往台湾签注有期内出境,并可在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内返回。16岁以下儿童、70岁以上老人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请前往台湾,可委托他人代办往来台湾通行证手续。

  二、授权福建省公安厅签发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设立制证中心。授权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先期由厦门市公安局启动,受理范围为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的居民。在福建居住的台湾居民,需补领、换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以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三、加大台湾居民的大陆长期居留和多次入出进签注适用范围。

  根据目前规定,在大陆投资设厂、工作、学习的台湾居民,可申请获得在大陆居留及多次入出境便利。今后,大陆居民的台湾配偶,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寄养在大陆的儿童也可申请获得样的便利。

  四、简化台湾居民办理居留签注手续。

  凡在大陆投资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获得5年以内有效居留签注。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可获得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居留签注。

  五、为不在大陆常住但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台湾居民提供便利。

  对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需多次来往大陆的旅游业从业人员和航空、航运业从业人员,将准予办理1年有效多次来往大陆签注。

  韩玉生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紧准备,条件成熟时实行,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责任编辑: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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