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税收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分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对投资与办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在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领取营业执照起,享受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缴纳业所得税的优惠。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