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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0-07-22 14:33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积极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为首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信贷支持

  (一)保持本市货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力争当年人民币贷款新增额不低于上年水平,各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贷款新增额增长幅度。银行机构要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信贷领域,加快贷款审批,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增加信贷投放,保证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二)鼓励和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首都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进一步加大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基础设施、重点开发区域发展建设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支持银行机构加快在京建立信贷专营机构。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支持银行机构在京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中小企业、高技术企业和“三农”的信贷专营机构。信贷专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信贷审批、违约信息通报、损失拨备等风险管理机制,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建立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

  (四)加大对有潜力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状况较好、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重组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市金融工作局要协调有关银行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构建要素市场体系

  (五)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大力发展创新类产权交易业务。推动石油交易所、环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完善治理结构,整合交易资源,加快平台建设。推进中国技术交易所建设,形成技术产权挂牌竞价、交易、结算的规范服务体系,建成全国技术交易中心,为技术产权提供高效交易平台。加快成立北京粮食交易中心。推动建立存量房、煤炭、艺术品、版权等专业化交易平台。鼓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保险机构在京发展,推动区域性保险中心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建设。

  (六)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发挥首都优势、总部优势和金融资源聚集优势,大力发展金融工具场外发行和交易市场。支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发挥作为全国最大国债、企业债场外发行和交易平台的作用,创新登记结算品种,开展信托产品登记业务。支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推动其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集中登记。支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巩固和提升北京作为全国债券发行和交易中心市场的地位。

  (七)大力发展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推进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创新,增加挂牌企业数量,扩大流通股份规模,提供更加便捷的交易结算服务,加强挂牌企业监管,改善投资者结构。大力支持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八)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吸引、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提升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水平,支持期货市场做优做强,提升期货市场服务首都经济的能力。探索以商品中远期交易、期货交易促进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引导企业科学进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提升防范和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开展金融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九)推动企业充分利用债权融资和股权出资。在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积极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建符合首都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促进投资增长,优化产业结构。

  (十)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建立促进企业上市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抓住建立创业板市场机遇,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和转让股份。支持有条件的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十一)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提升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竞争性领域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划转注入,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股权运作,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借助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上市等市场化融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十二)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京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加快房地产抵押办理手续。大力推进“收益权质押加专项账户监管”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模式试点,加快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开展房地产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工作,逐步将试点扩大到本市其他重点行业。

  (十三)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本市新城建设、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本市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

  (十四)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本市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和扩大经营规模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本市企业发放并购贷款;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优势连锁企业和流通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扩大经营规模的信贷支持。创新信贷支持模式,在高技术产业、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物流、出版等领域采取质押、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五)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继续实施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北京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区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方式推动当地企业发展,培育当地上市企业资源和主导产业。鼓励国有资本依法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挥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行业自律与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支持全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京设立和开展工作。

  (十六)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积极探索发展贷款转让、贷款保险,试点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十七)加快建设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以推进金融与科技结合为核心,进一步建设完善科技信贷体系、科技保险体系、科技担保体系、科技创投体系、科技金融组织体系、科技上市公司培育体系。支持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大科技企业信用贷款试点范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发展科技再保险,加大科技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科技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信用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企业再担保规模。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门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推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银行机构试点工作,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面向科技企业的设备租赁服务。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在海淀区设立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全面推进适应科技产业发展和投融资特点的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

  (十八)实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促进企业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利用远期、掉期等汇率避险工具,锁定汇率风险,满足企业保值避险需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结售汇业务,便利企业资金运作,降低结售汇成本。缩短企业出口退税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借助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优势,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缓解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社会民生的水平

  (十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断推出消费信贷新产品,加快办理流程,繁荣消费市场。进一步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推动刷卡消费。支持银行机构为本市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农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大力支持“家电下乡”工程,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不断扩大旅游会展、助学、文化、体育、数码产品的消费信贷规模,促进城乡消费繁荣发展。

  (二十)加大对就业增长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增加参与银行机构数量,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二十一)积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优势和保障民生功能。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以及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和健康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优惠。支持在京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推动建立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在部分行业开展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研究逐步将市属高等院校纳入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十二)大力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市有关部门、银联公司、银行机构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要加大推进力度,切实解决居民公用事业费缴费难问题,提高金融利民惠民水平。推广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积极支持通过国库系统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效率,方便居民生活。

  五、建设和完善首都农村金融体系,切实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

  (二十三)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和产品创新。建立金融支农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涉农上市公司培育体系等方面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模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符合郊区特点的农村信贷保险、担保联动金融产品。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对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银行机构新增涉农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区县域内银行机构新吸收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对涉农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奖励机制。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机制。支持各区县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对涉农担保机构当年涉农担保代偿损失率在8%以下、涉农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足抵补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市及区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五)扩大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积极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与培训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助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三农”领域。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二十六)建立农业投融资平台体系。健全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组建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市农业投资公司与有条件的区县合作建立区县级农业投资公司、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及区县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打造农业投融资平台体系,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三农”领域。

  (二十七)大力推进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创新金融支农工具与服务,研究制定系统金融配套支持政策。建立核心承载区,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形成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多层次农村金融产品和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的聚集区,以组合金融方式探索建立金融支农、强农、惠农新模式。

  (二十八)不断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六、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九)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研究金融发展跨部门事项,监测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对社会风险的预警作用。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加快研究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协商合作机制。

  (三十)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提升融资服务支持能力。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发挥金融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十一)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首都金融安全稳定。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操守教育,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意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清理不规范的投融资广告,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广泛开展公众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陈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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