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1 11:21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第1条 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通过受让、承租、合资或合作、划拔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使用土地最长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办理延长用地手续。客商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的基础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2条 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征地费和报批费)供地。
第3条 进工业园区新办工业企业用地的供地价格实行平均每亩30000元(含办证各种税费,下同)。自征地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供地价格平均每亩25000元,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或特大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企业进区时,先按平均每亩30000元供地价格标准支付,竣工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芦林工业区管委办等有关部门验审并报县政府审批确认,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用地价格优惠,预交多余部分在15日内退还给企业。企业付清征地款后,芦林工业区管委办负责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及时交付企业使用。
第4条 县内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进芦林工业园区,享受新办进区工业企业的供地价格。
第5条 客商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政策。属高新技术产品(经省以上认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可延长享受所得税奖励期限。
第6条 客商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县以上认定),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30%奖励。
第7条 客商独资、合资新办旅游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3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8条 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创汇的优惠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9条 进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10条 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对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的,依法授予其园区内财产所有权、社区管理权、土地转让出租权和投资置办财产的处置权,并实行20年内本园区所有企业上交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剔除企业投资者各项奖励后余额的1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园区投资者的政策。
第11条 凡企业年纳税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纳税额2%奖励;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纳税额5%奖励;以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纳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20%。已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
第12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未进园区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进工业园区的实行“无费区”管理(县本级及以下的免收或先收后返)。
第13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属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芦林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业用水价格优惠20%,参加了芦林变电站及其网线筹资建设且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目录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
第14条 进芦林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企业自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城建部门只收工本费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第15条 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所有办证办照均在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并由引资单位和县招商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
第16条 鼓励客商在芦林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供地价格实行平均每亩30000元(含办证各种税费)的优惠政策,若所建厂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更优惠的供地价格。其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建税及出租期间实现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详见广府字[2003]100号文件)
第17条 创获全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纳税额地方实得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获省著名商标的农业龙头企业且当年纳税额地方实得10万元(含10万)以上,其他企业且当年纳税额地方实得20万(含2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18条 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按规定暂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而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六个月的预备期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如注册资金确有困难的,允许其注册资金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最低可至3万元。
第19条 税务征管部门对建帐困难的客商投资企业,可实行“定额、定期、定率”的方式征收。
第20条 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奖励政策。
第21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兑现,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本办法颁布前我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