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 11:06 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广昌县客商投资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客商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照样享受)。依托我县资源的粗放型企业(如采矿业、笋加工、木竹加工、砖瓦厂、小水电、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万元的小建材厂等)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50%给予奖励(简称“三免三奖”);前三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5%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从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5%的50%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简称“三奖三减半”)。
第四条 对出口创汇型企业,凡企业每实现出口创汇1美元,由县财政补贴人民币3分钱;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金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园区内企业电价标准执行江西电网电价标准,配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可选择大宗工业用电标准执行(一经选定一年不变),1-10千伏0.555元/度,35-110千伏0.540元/度,110千伏0.525元/度,220千伏以上0.515元/度;普通工业用电0.669元/度,工业用水1元/吨。
第六条 园区土地按全国最低工业用地基准价(4万元/亩)挂牌出让。
第七条 企业新建厂房以及占总用地面积7%以内的生活办公设施用房(单层厂房层高4.5米以上,多层厂房层高3米以上),由园区管委会按房屋建筑面积单层每平方米奖励70元,2层每平方米奖励110元,3 层每平方米奖励制度130元,4层每平方米奖励制度150元。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驰名商标企业,县政府根据客商要求一事一议,作出更优惠的承诺。
第九条 凡进入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行政规费全部实行零收费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工商注册费除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为准)按50%收取。各种协会的会员费应该本着客商自愿的原则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收取各种会费。
第十条 县内资金新办民营工业、加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广昌县台办)
[责任编辑: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