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导向
1、先进技术型和科技开发型企业。
2、工业、加工业、能源交通、旅游、仓储业。
3、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
4、兴建商贸市场。
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项目。
税收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完第三条定期减免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凡投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和从事农、林、牧、水产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新开发山地,受益后五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十年内减半征收。对从事其它农、林、牧、水产业的投资企业,也可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8、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附加费。
9、外商用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不足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10、外商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税继续弥补,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第一年到第二年由财政部门按缴纳税额的18%给予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缴纳税额的5%给予返还。
12、对外省市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返还,即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50%,其它税收也可参照外资企业政策给予优惠。
规费
1、从2001年起,收费标准由市外经委牵头核定,财政局凭外经委发出的年度规费核定通知书统一收取,然后分部门拨付,所有外商证照由招商单位派专人负责办理(办理证照工本费高于60元的,按60元收取;低于60元,按实际规定数额收取)。
2、对外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浮60%收取,收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下浮到50%收取。
3、凡来工业园投资办厂的,免收水、电增容费,电力工程贴费。
4、凡来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在非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一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
5、所有外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用电一律享受城区同网,同价的优惠政策。
6、所有外商投资兴建厂房设施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规费减半收取。
7、对进入收费期的外资企业,实行收费一年一定。
土地
1、外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居住用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3、外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出让给外资依法土地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基准价的下限优惠30%至50%执行。以投资规模大、兴办产品出口型或高技术型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出让金还可给予以更多的优惠。
5、外资企业在建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缴50%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7、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且用工多的,无偿提供建厂用地;凡外资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优惠部分),其兴建厂房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8、凡投资种养项目,政府能够划拨的,费用免收;政府不能划拨的,按最低标准出租。
9、从事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优惠提供用地。
管理服务
1、凡来工业园投资办厂的,由政府实行“五包”,即水、电、路、电话主干道包通,证照手续包办。
2、确保治安环境,凡是接到外资企业报案,公安机关必须优先从速受理,限期破案,工业园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所民警执勤室,对投诉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市不足治办要热情受理,及时查处。
3、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借职务之便,对各类企业、个体户进行索、拿、卡、要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一经查实,一律由其主管部门作出离岗一年处理,是领导的同时免除职务。单位出现一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黄牌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两次的,对该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三次,该领导就地免职。
4、条管单位再现一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对单位公开曝光,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出现两次的,对分宇航局领导曝光并向社会公开宣布该领导为“不受瑞昌人民欢迎的领导”;出现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曝光并向社会公开宣布该领导为“不受瑞昌市民欢迎的领导”,同时报告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推行领导与部门挂点帮扶制度,企业经营管理由企业自主负责,企业外部的矛盾与问题,由挂点领导和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进入法律程序的除外),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年底在电视上公开向全市人民报告。
6、开展部门行风评议活动。每年度评议结果,新闻媒体要进行公开曝光,被评为倒数二名的单位,该单位一把手由组织部门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倒数二名的单位,该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副职降级使用。
7、对所有外资企业实行“一牌二卡”制。“一牌”:保护牌,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到企业收缴规费,查、封企业财产和账目。“二卡”绿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有外资绿卡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红卡,违反规定到外资企业收缴规费的必须在红卡上登记。
8、实施“七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准到外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税务部门依法收税除外,公安部门检查须经市公安局长批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待有“外资绿卡”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上门对外资企业收取规费,由市外经委统一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费和办证。
(4)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外资企业摊派报刊杂志、牌匾,赞助、捐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商及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6)任何单位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查、封外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激化和擅自处理与外资企业的矛盾,如双方意见难以统一时,应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所有招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由市外经委统一负责。
10、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的就业、教育待遇。
奖励
1、鼓励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对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者,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2、外资企业纳税大户,继续执行瑞昌的有关奖励政策。
3、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者或经营者除享受物质奖励外,还可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奖励,如安排政协委员、授予瑞昌荣誉市民、市劳模、推荐申报九江、省劳模等。
4、外商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5、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三年内免上缴后其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责任编辑: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