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行政事业单位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管理规定

2007-11-28 10:59 来源:樟树市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为招商引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自原“脱岗”外出招商。

 

     2、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市编办、所在单位签订外出招商合同后,方可外出招商。外出招商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缴交保证金3000元。

 

     3、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在外出招商合同有效期限内,保留编制、职务职级,停发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市编办通知市财政核减所在单位拨款。

 

    4、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每年招商引资任务为国内市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境外资金100万美元以上(以实际进资并动工兴建为准),招商引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

 

    5、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不愿继续“脱岗”外出招商的可回所在单位上班,并退还保证金,愿意继续“脱岗”外出招商的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的按比例扣除保证金,不再续签“脱岗”外出招商合同,回所在单位上班。

 

    6、保证金由市编办收取,考核由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参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并主动接受市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所在单位应经常对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8、自愿“脱岗”外出招商人员外出招商引资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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