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向群:中国传统尊老文化成因解析

2012-10-29 15:21 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尊老文化是指以老年人为尊,以老年人为重的社会价值观、思想意识、以及道德观念及其在人们生活方式上的表现。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尊老文化有着极为丰富的表现,从文化典籍中可以大量地体察到。

  一、中国古代尊老文化的主要表现

  中国古代历史上尊老文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可以从经济、政治和伦理文化生活诸方面来观察这些情况。

  1、尊老文化在经济生活中作用和体现

  中国古代老年人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年人在生产及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老年人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是他们社会地位得以保证的根本所在。

  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人的经济活动主要发生在家庭范围内。中国的尊老敬贤是从家庭的尊老养老扩展到整个社会,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受到尊敬和保护。

  (1)尊老文化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中国古代老年人在家庭的生产和分配等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老年人的这种作用是与家长在家庭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直接相联系的;老年时期的威望和作用是家长地位和作用的体现或延续;由于经验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老年人是当然的家长。

  首先,物质生产是家长的主要职能。在体力较强时,家长是全家生活的操持者或安排者,是供养全家的主要劳动者。当体力衰弱时,他们仍然是家政的安排管理者,家庭成员基本上还要听命于他们;他们或者直接决策,或者参与决策。据《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52记载:“茅信卿,泰州人,四世同居。每旦家长坐堂上,卑幼各以序立,拱手听命,分任以事毕,则复命,其有怠惰者,辄鞭辱之。” 据《同治重篡福建通志》卷221记载:陈氏子孙同居,“鸡鸣皆起,家督听命,无敢惰者。”

  其次,掌管劳动成果。在大家庭活动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劳动成果都要上交家长。据司马光《涑水家仪》记载:“奉禄及田宅收入,尽归之父母。”《民国洛川县志》卷25记载:“杨琮……大小二百余口……子侄兄弟负薪佣作,所获资财,皆输家长。”

  再次,主持财产分配。家产的继承和分割一般是由父母主持和决定的。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分封制,根据各地风俗不同,每个家庭有家业的主要继承人。在这中间,父母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如果父母去世,则由家族尊长主持。[1]

  家长掌管家财的分配权,未经家长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家中共有财物。《同治重篡福建通志》卷222记载:“所得钱谷,悉家长主之。”《清律辑注》记载:“一户之内,所有田粮,家长主之;所有钱财,家长专之。”“卑幼与尊长同居共财,其财总摄于尊长,而卑幼不得自专。”

  在日常生活资料的分配中,年长者享受一定的优待权。例如,始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按人头分发衣物。每人每年可分到头巾一顶、麻鞋三双。男子二月发春衣一件,夏季发葛衫一领,秋季发寒衣一套。妇女按人头平均分发脂粉、针花、钗钿等。男15岁以下属童年,不发头巾,女子14岁以下不发钗钿。年40岁以上者与家中尊长另外发给绢一匹、绵十两。大家庭一般是按年龄和性别分发用品。但也有些家庭实行平均主义分配,[2] 这极可能是物资匮乏的原因。

  养老是中国古代家庭经济生活的一项主要职能。中国古代的养老是一种“反哺式”的养老模式。这是古代老年人社会地位得到保证的基础。从代际关系上看,由于家业是老年人创下的,子女是老年人抚养、教化成长起来的,子女生活的条件和在家庭与社会中发展的基础是老年人提供的。而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时只有在家庭的供养下,生活才能得到保障。这种家庭生活的内在机制决定了养老必然是家庭的功能,必然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养老敬老也是子女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子女得以立世和发展自己的事业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如《礼记》说:“曾子曰:孝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食也。”

  中国古代家庭的自然经济具备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条件。正如《孟子·梁惠王上》所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虽然当时是小农经济,但是土地相对比较丰富,生产力水平已经使产品略有剩余,一家人只要正常地劳动,或者以丰补歉,就可以满足子女“事亲”的需要,可以保障老年人达到温饱的水平。

  (2)尊老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老年人的经济地位也体现在社会生活方面,这直接说明了老年人较高的社会地位。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阶级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把家庭的孝与对君主的忠结合起来,并把这种政治上的需要贯彻为具体的尊老活动和制度中。

  古代朝廷以及地方官府按贯例举办活动和仪式,给老年人以优待和照料,并规定一些特殊的养老、敬老措施。如《礼记·月令》记载:“仲秋之月......天子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 唐代杜佑编篡的《通典》卷67《养老》中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死者父母;三是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还有减轻老年人负担的措施,如《礼记·王制》说:“五十不从力征,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

  有很多皇帝亲自敬老助老的事迹,这方面的记载和故事不胜枚举。[3] 皇帝尊老敬老更能说明老年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但是这些措施也容易成为形式上的东西,至于实际上,特别是大多数老年人的社会状况如何,却不能由此而得知。

  中国古代的老年社会保障救济制度或措施也有一些萌芽和发展。虽然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但是国家把对老年人的救济与尊老结合起来,在生活上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说明社会对老年人的“敬”是落实到生活中的。例如,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官府和社会收养老人的制度。唐朝的法律《唐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明、清法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残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 唐、宋、明、清等朝代,为救济孤苦无依靠的老年人,由官府设立了一些“居养院”、“养济院”、“福田院”、“悲田院”等。这些基本上是对贫穷老年人实行的社会救济式的保护措施。

  由国家或官府规定亲属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和责任,也是老年人社会地位的一定体现。唐朝、明朝、清朝的律例都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分割家产另立门户或不供养老人的,按十恶、不孝罪论处。唐朝的《律例疏义》规定:“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私取用当家财物者,处罚。” 唐代还规定“老男田二十亩,免除税捐,授予田地。”这些是古代官府从法规和制度上提出的社会性的老年保护措施。

  中国古代在官吏中实行的退休制度也是老年人社会地位的反映。虽然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低,实行家庭养老,但是官员的退休规定提高了老年人的家庭与社会地位,这和西方国家实行退休制度主要是为了社会安定是不同的。

  早在公元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已出现了官员退休制度。当时在某些地方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终生俸禄)制度,代之以新的“致仕”(官员退休)制度。

  到汉朝,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官员退休制度。东汉时期的《白虎通义》记载:“官吏年满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者,皆得致仕;” 退休的年老官吏,可获得原官职俸禄的三分之一,以示尊贤。

  唐朝时,官吏退休之后的经济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的朝廷规定,官吏年满七十以上均应退休;年虽未满七十,但形态衰老者也要退休。退休后的俸禄按原官职的高低、贡献大小而定。五品以上的官吏可得原俸禄的一半;有功之臣,经天子恩典,可得全禄;京城官六品以下、非京城官五品以下者退休后,还有永业田养老。

  宋朝时的官僚机构已经很庞大,官员剧增,虽已有明文退休规定,但某些官员到年龄仍不愿退休,滞留官位,朝廷不得不作出一些限制性措施,规定对年满七十的在职官员不再进行“磨堪”(考察),不再评定功过,不予升官,且要劝其退休。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朝廷官员退休年龄仍为七十岁;大德七年,朝庭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外三品以下官员凡年满七十者定要退休。明清两代的退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官员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七十岁提前到六十岁;可以提前自愿退休。[4]

  老年社会救济和朝庭官员退休制度是老年人社会地位的直接标志。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产物。对于中国古代来讲,老年社会保障只能说是有了一些萌芽。那个时候,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是以家庭地位为基础的,更多地体现在家庭的地位上,或者说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在其家庭地位上得到了更充分的表现。

[责任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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